河南50条煤矿工人生命才值市长一顶官帽


 

河南50条煤矿工人生命才值市长一顶官帽
记者从河南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对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作出规定,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将对省辖市市长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
 河南省政府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今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详细要求外,并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意见规定,今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矿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分管副职和分管副县长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经理和分管副市长免职;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见11月10日《新华网》)
 看完这则新闻,笔者实在弄不明白,这个规定是根据什么依据出台的?出台这样的规定又会起到多大作用?是不是某些人坐在办公室里,实在无事可做想出这么个规定?意见规定,今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矿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分管副职和分管副县长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经理和分管副市长免职;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
   该规定中最有意思的两句话,分别是:今后凡发生较大事故的,矿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免职;发生重大事故的,集团公司分管副职和分管副县长免职;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经理和分管副市长免职;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免职,省辖市市长停职或免职。什么事故叫“较大事故”?死多少人才算较大事故?
 不过“特别重大事故”说的比较明确,发生死亡50人和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事故的,才算特别重大事故。一次发生死亡5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一次死亡30人至49人,也就是说一年内发生两次累计79人,才受到停职或免职。停职或免职,这两个处分悬殊是否也相差太大了?这样处分应该算不痛不痒。
 人所共知,河南在中国省级产煤省中,只能是个中等省,纵观近几年河南所发生的矿难,又有几起一次性遇难50人的?以河南产煤大市焦作、平顶山、三门峡、郑州、济源市为例,一年内连续发生30人至49人的,又发生几起?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一样重要,抓安全生产岂能用死亡人数来划等级?不知河南省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依据什么逻辑来划等级的?如果拿死亡50人和79人做标准,50条生命才值市长一顶官帽,难道老百姓的生命就这么不值钱?难道老百姓50条生命就值市长一顶官帽?实在让人想不通。(吴贤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