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征税否定冲击人民币之说
文/磐石之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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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国家税务局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的最新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该规定的更大意义在于威慑力,而不在于执行,同时这将间接否定虚拟货币冲击人民币之说。
一直以来,总是有人拿Q币这种虚拟货币和人民币对比,甚至说Q币带来了通货膨胀,而且1Q币=1人民币,还是硬通货。对此,笔者曾经多次撰文表示Q币仅仅具有商品的属性,并无货币的属性,也不存在借贷关系,利率关系,因此引发通货膨胀之说纯属诽谤和恶意攻击。
现在国家税务局,针对虚拟货币征税,如果发生虚拟货币交易,则按照“财产转让”收 取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很明显是无法实行的,毕竟这种虚拟货币的交易是无需注册和备案的,因此税务机关很难进行收税认定。但是这个规定也变相的承认了Q币是 商品,并非是货币,这也让腾讯一直以来遭受的污蔑得以澄清!
其他游戏币等虚拟货币也都是商品的属性,没有货币的属性,因为虚拟货币征税间接的否定了虚拟货币冲击人民币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