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向社会成员强制、无偿地征收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税收制度是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实现的基础,没有税收制度,征税机关就缺乏行使征税权力的依据,纳税人也无法正常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没有税收制度,国家的经济政策也很难得以实现,税收调节的功能也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有效实现税收功能和国家税收制度正确执行的基石。纳税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而“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精神的理性认知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纳税为什么
从中国的万里长城、古埃及金字塔等古代文明,到现代的诸多大型工程中都蕴含了纳税人的力量,在当今的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中国家税收的作用功不可没。探寻人类社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足迹,就会发现有一样东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税收。美国学者霍姆斯曾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这句话一语道破了税收的本质。人类的文明是人类智慧的结晶,税收则是从智慧到文明的实现途径。税收作为现代社会中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作为联系纳税人权利和政府义务的纽带,以不可反驳的雄辩向世人展示着一个道理,纳税人有权监督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正如马克思所说:“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华夏文明,在纳税问题上中国人最有发言权,具有五千年纳税历史的民族,老百姓的纳税意识不可谓不强。但为什么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深入人心的今天,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偷漏税现象,每年偷漏税额高达几千个亿,其他涉税违法犯罪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暴力抗税等案件也时有发生。对此,常有人指责国人缺乏纳税意识。难道我们五千年培养的纳税意识都荡然无存了吗?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所谓纳税意识,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收的认识与评价程度以及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单纯的纳税意识只片面强调应尽纳税义务,忽视了因纳税而享有权利的意思。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此。因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脱离权利而一味强调纳税义务的纳税意识,只能是空中楼阁,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很难真正在人门的思想中确立下来。重视纳税人的感受,着力培养国人的纳税人意识。将公民的权利放到了首要的位置,而纳税义务则是在享有权利的基础上,自发形成,自觉认同的。
纳税人有什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有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纳税人有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税法的制定;有权关注税收的用途并积极地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纳税人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还享有其他多方面的权利。总之,纳税人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翁。正是他们缴纳的税款支撑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警察、军队在内的整套国家机器的运转,并使国家能有财力为社会提供教育、环卫、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或服务。
纳税人有权知道自己交出的钱是怎样花的、花在哪里、花了多少、花的效果如何、该不该花和对财政支出过程的监督是否有力有效,公仆们则有义务向人民交代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结构,有关的项目和数字应当是具体的、细化的和准确的,有义务制造公共福利而不是公共祸害。唯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才不是一句空话。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文明服务。纳税人是否拥有合法权利以及拥有什么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税收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承认并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来说,如同依法征税一样是义务。税收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的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好坏,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意识。税收机关对纳税人权利的承认主要反映在为纳税人服务上。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我国纳税人意识缺位的原因
首先,过份强调纳税的义务,宣传时过于注重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而忽略了纳税是纳税人通过支付一定的税金,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本质。这在市场等价交换意识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只能引起纳税人对纳税的抵触心理。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在征纳过程中,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表述不详。虽然有“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用之于民”的具体数据常常是缺失的,如何取,怎样用,到底与纳税人有何切身利害关系,纳税人并不清楚。简单的“依法纳税光荣”类的标语口号,显然不能让纳税人信服。
次之,公职人员的服务精神,某些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服务精神成为培养纳税人意识的障碍。西方公民纳税人意识很强,知道自己是纳税人,政府花的钱是自己的钱,应当为自己办事;政府也是以“为纳税人服务”而自我标榜的。这对纳税人形成明确的权利、义务意识起到了良性互动的作用。而我国少数机关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公仆们”觉得自己所受俸禄是“国家的”,根本不把纳税人放在眼里,从未把纳税人当成自己的衣食父母。甚至出现某地公安部门竟然连纳税人喊冤叫屈、上访告状都实行“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方。否则,予以治安处罚。公务员花纳税人的钱时痛快极了,为纳税人服务时 “条件”重重,缺少“公仆意识”。
第三,少数政府机的关挥霍浪费,当人们了解到我国每年有数千亿公款被吃喝玩乐和挥霍浪费后,更是产生了对纳税的抵触情绪。 2007年全国人大代表刘满仓惊呼:“公务员一天耗电量,普通百姓用19天。”而全国政协委员刘光复在发言中提到的数字更是令人咋舌:2006年各级政府官员公车私用费用达2000多亿元,几乎和2006年的国防开支相近。据有人测算,许多公车真正用于公务的时间仅占三分之一,其余时间分别被用于领导和司机的私事上。由此产生的联想便是“我们纳税你享乐”。
第四,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限制纳税人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征税主体的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思想基础上。税务部门对为纳税人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重视不够,不对等性突出,虽然,目前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正在转变,也知道纳税人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要为纳税人做好服务,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仍感觉欠缺。实践中许多税务人员总是具有强烈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他们把自己的征税当成理所当然而不容纳税人置疑,不向纳税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告诉纳税人应有的权力,也不说明具体的征税计算方法,工作态度恶劣。另外,当出现纳税条件相同纳税数额不同的情况时,守法的纳税人只会感到自己太傻或太亏,纳税光荣的意识和自觉纳税的热情受到严重挑战。
培养纳税人意识的方向
一、强化纳税人是国家主人的意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主人“雇"来办事的,是社会的公仆,决不能利用主人授予的权力谋取私利。纳税人的税款供养了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心系纳税人,甘心当公仆。无论是修路架桥、建设学校、保护环境,还是维护治安、打击犯罪,都会让纳税人感觉自己的税款没有白交,而是给自己和社会带来了切实的利益和进步。真正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的“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国家公职人员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不仅会促进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进而激发他们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纳税人纳税之所以相当积极主动,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通过纳税可以行使各种权利。纳税人明白自己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公众免费提供环境保护、体育场所、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公共福利服务。纳税人感到自己所缴纳的税款养活了上至总统下至普通警察这样的国家公务员,因此,他们能理直气壮地以纳税人身分质询指责政府,要求政府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节约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钱。在美国有时能看到这样的情景,当警察在处理违章司机稍有失礼或表现粗暴时,司机就会说一声:“别忘了我是纳税人,我可以告你。”这种强烈的权利意识有益于增强人们纳税的主动性。
二、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尤其是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不但有依法征税的责任和权力,更有为纳税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义务。把纳税人看成自己的顾客,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摆正与纳税人的位置关系,把征税过程当成为纳税人服务的过程。对纳税人热情相待,努力简化办税程式,减少办税环节,改进办税手段,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总之,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征纳关系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成熟发展及转换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文明征税、优质服务,不仅可以树立税务机关甚至是政府的良好形象,也使纳税人因地位提高和精神满足而信赖税务工作,并按时、足额地交纳税款。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要避免形式化、表面化。纳税人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服务,服务内容应讲求实效性和实用性,有针对有重点。纳税人真正需要的还是一个“帮”字,如何帮助纳税人规避风险,纳税人遇到难题时如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对纳税人的发展如何在政策允许的范畴内更好的给予扶持。
三、培养纳税交易意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但目前纳税人更多的是看到自己是如何为国家尽到了义务,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却往往无法“眼见为实”,因而感到作为一个诚信纳税的公民与一般的公民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情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却有着显著的区别,在美国和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根据纳税人纳税的多少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如退休金就是以纳税人所缴税款的一定比例发放,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年轻时缴税越多,退休后得到的养老金越多,甚至还可以根据纳税的多少,享受免费乘坐火车、参观博物馆等等,如此权利与义务一目了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明明白白尽义务,清清楚楚享权利。使纳税人感到依法纳税给他直接或间接带来的种种好处,从而促进了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完成从“纳税意识”到“纳税人意识”的转变。
四、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是解决纳税人与税务行政机关之间税收争议的两项基本法律制度。虽然税务行政复议并不属于诉讼范畴,但是两者紧密衔接、有效结合,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监督与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税务行政诉讼则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司法活动。纳税人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但受理纳税人投诉、税务诉讼的组织不健全。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纳税人作为公民越来越多地了解到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有保护自己权利的意愿,但纳税人组织化程度不够,同税收机关相比较,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可以考虑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等措施,减少纳税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税务行政诉讼制度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五、正式的制度保证,强化“纳税人意识”,不能失之于空泛的口号,而是要赋予其实实在在的内涵。从政者的“纳税人意识”,就是要让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建言献策;有权对税收的支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税收使用不当和违背多数纳税人意愿的支出提出批评。尽管每年年初的各级“两会”,也都有听取审议财政报告的议程,但从愈演愈烈的公款消费中,从难以绝迹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中,可以看出,纳税人的这些权利的真正享有,还要有更多的制度保证。把纳税人的权利落到实处,用实际的行动培养公民的“纳税人意识”。
纳税人意识的真正深入人心,是现代国家创建和谐的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基础,在和谐的征纳关系下,纳税人主动向政府纳税,政府尽全力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纳税数额的增加为政府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又为纳税人通过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了足够的保障。这种政府和纳税人良性互动的关系最终会推动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纳税人意识是公民意识的进一步提升,在这种意识下,纳税人更容易认清自己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责任,能够更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纳税人也能够更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主动地发挥监督等作用。唤醒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对促进政府的廉洁、高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客观要求,更是我们每一个纳税人的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