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官外”忌盲区


  据12月9日的人民网-《京华时报》报道,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敲开了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某的房门,出示拘传证后称,李某涉嫌受贿犯罪,要将其带往山西调查,并在核实相关手续后,将李某带走。(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4562/8486527.html)

  对央视女记者李某的被拘,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有言:“不能因为网上炒作,对的就变成错的。”看来,该案引发的网言网语还真不少。网言网语是怎么说的,我没来得及去学习,反正何书生作为一个检察长是认定“她(央视女记者)要没问题,我们能去抓人吗?”不过,李某的律师认为检方涉嫌程序违法,李某之前采访过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这个检察院和李某的案子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应该予以回避,否则有报复性执法的嫌疑,而且,律师还认为,被指证的李某受贿,其实是李某接受已经建立恋人关系的吴某的20万元,属感情问题,不能轻易认定为受贿。

  看来,这场案子扑朔迷离,究竟真相和结果如何,李某是否真属受贿,这还真得耐心地“且听下回分解”了。不过,这倒也使笔者想起一个反腐关注的区域和范围界限问题。这些年来,我们一提到腐败问题,往往第一感觉就是贪官问题。毫无疑问,领导人手中有大权,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方便,“资本”雄厚,发生腐败自然容易些。但实际上“权”的外延是很广的,并不仅仅只有领导人手中才有权。比如医院医生对病人、学校老师对学生,如此等等,别看没什么领导职位,却“有权”得很。医生收受病人家属的红包、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的红包礼物等,就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话题再回到央视记者李某身上,李某是否受贿,相信自有公断。不过,有一点需要提醒的,就是李某的律师也披露,李某欲进行的“批评性报道”里的当事人之一是广东惠州的商人吴某,而吴某的弟弟则是李某的恋人。有了这个盘根错节,人们就有理由问上几句:如果吴某的弟弟不是李某的恋人,甚至或者如果吴某的弟弟不给李某送上20万元这“恋人间的赠与”,会有《法制日报》、《新京报》的两名记者“在接到了‘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举报材料后”,跟着她“一同前往山西太原采访”吗?舆论监督是需要的,可贵的,但舆论监督不是私有的报复工具,更不是敲榨勒索的工具。如果舆论监督为私欲私利所用,那么这种监督还有多少公正可言?李某的律师谈到一个回避问题,这无疑是很好的。不过,李某是否也注意到自己工作的这方面问题呢?作为监督虽然没有回避这方面的明文限制,但拥有公众媒体说话便利的老记们,也不能挟私行文吧?既然要行使监督,就得以一个第三者的身份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去采访报道,而不能带任何感情色彩,须知,“打铁先得自身硬”呵!

  看起来,我们反腐倡廉的视角大有拓宽的必要,在我们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工作同时,千万不能遗下“官外”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