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判康师傅“灼伤门”无责?


          法院为什么判康师傅“灼伤门”无责?

                             姚卜成

 

      据中国台湾网12月18日报道,新疆消费者因喝康师傅矿物质水被灼伤口腔,把康师傅告上法院后,最终法院判定康师傅无责!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08水民—初字第1804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摊贩经营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元;二、被告(摊贩经营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早就在我的意料之中。可能很多人想不明白,明明喝了康师傅矿物质水被灼伤,法院为什么判康师傅无责?

      庭审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依法判决其实就是“依证”判决(合法有效的证据)。回顾一下新疆法制报的原文报道,就知道这样结局并不意外,同时也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有效的证据!

     《“康师傅矿物质水”灼伤老太嘴》(见10月8日新疆法制报)一文中最主要的一段:……“事情发生后,我给康师傅矿物质水公司打了电话。当天15时许,顶新国际集团新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也就是康师傅矿物质水生产厂家的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工作人员查看这瓶水之后说,由于这瓶水上的出厂日期条码被粘上的液体销蚀掉了,目前,他们无法确定是不是康师傅公司生产的。”

      出厂日期条码是一个产品真伪最主要的证据,这个证据都没有了,就无法证明产品的生产厂家。这个消费者无论喝的是什么,即使不幸“喝水而死”,也只能找到销售者担责,根本无法去告生产厂家!

      更何况是康师傅这样的“眶师傅”呢?“优质水源”忽悠了那么多年,只一句“消费者认知有差距”就踏平了13亿人的怒火,面对媒体的监督,更是用中国最牛逼的媒体发专电声明,说是部分媒体在“危言耸听”。更可笑的是,还很严肃地指责我及我所供职的单位在“严重违背共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

      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眶师傅”你懂不懂?

      窃以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如果任由谎言与欺诈在社会里横行,那这个社会将是骗子与小丑的天堂。社会还会和谐吗?

      很难想象,一个产品覆盖13亿人的食品企业,在消费者的质疑声中,以企业法人名义发出的声明都是不真实的,还在用没有生效的法规——《饮料通则》继续忽悠消费者!

      中国缺少专家吗?中国的专家都是笨蛋吗?行业主管部门不知道这部法规的实施时间吗?

      很悲哀,一片寂静。康师傅忽悠成功!

       刚刚做了父亲,自小就向往文学的我,本想叫儿子的将来从事文字工作,尤其在夜晚,双手在键盘上敲打文字,仿佛在跳舞,多美好的职业啊!

       但现在我改变了想法,我给儿子的将来规划了两条路。一是做大企业老板,可以瞪着眼睛说假话没人管,气死那些记者。二是做县委书记或是政法干部,手中有权啊,没事可以抓几个记者玩玩,吓死那些报社老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