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作弊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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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观察讲得很清楚,福建泉州的部分黑心加油站,采取将加油机的正常芯片更换为作弊芯片,也就是用自己私装的程序代替加油机的正常控制程序,以使实际加油量少于名义加油量。
那么,这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呢?这是明白无疑的欺诈。具体而言,属于刑法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公私财物”。
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更具体地,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只要具有上述形式和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换言之,从法律的角度讲,泉州一些黑心加油站的行为确实不属于“偷”的范围,而是属于另一种类型的违法行为。这些黑心加油站的行为,也不属于《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该行业行政性违规行为。
加油站私自安装加油机芯片以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性质是清楚的。该犯罪取证的关键物证是私自安装的芯片。此外,安装该芯片使用了多长时间、该期间加油站的总加油量,也是判定犯罪程度的重要依据。从加油的客户获取证据是不妥当的,不足以构成证据链,至多可以作为有限的旁证。
按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列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讲“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因为,诈骗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已经在刑法中分别列出。
此外,从实践的角度讲,集市贸易中不法商贩在计量器具上以种种欺骗手段,达到缺斤短两,非法获取利益,性质上是类似的,问题只是违法的程度如何。集市贸易中不法商贩的严重欺诈同样要依法惩处,情节较轻的,则是由工商管理部门给以行政处罚。而黑心加油站通常违法情节是较重的,非法侵占的财物数量也较大或者巨大。依法打击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