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光真的错了吗?
许成安
(摘自2000年4月21日《经济学消息报》)
黄有光先生的《樊纲错了?》(见《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1月14日)一文,从“个人成本-收益”比较和“社会成本-收益”比较两个方面,来“鼓励人们避免参与攀比竞买汽车的负和游戏”,用心可谓良苦,文章的逻辑论证方面也是较为有力的。但刘英群先生却从中读出了不少问题(见《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24日)。不过,在我看来,刘英群先生对黄有光先生的批评却没有太大的道理。
黄先生认为,在北京这样的城市,如果撇开购车是为了显示经济地位的因素不谈,仅就购车成本与方便性而言(请注意黄先生的这一系列假定前提),购买私家车是没有租用汽车合算和方便的。他在文中对这一结论给予了较为严密的论证。可是刘先生的观点如何?他认为,人们购车一是为了“获得出行的方便”;二是为了“显示经济地位”。请刘先生注意,你所说的第二个动机在黄先生那里是“假定”不考虑的,换言之,黄先生并不否定那些为了“显示经济地位”而去购车的人们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理性消费者;至于第一个动机或“购买汽车可不可以获得出行的方便”,我们注意到,黄先生对此进行了较有说服力的“证伪”,可刘先生却并没有进行一丝一毫的“证实”!他只是近乎“武断”地下了一个结论:购买汽车可以获得出行的方便。何以见得?刘先生应该加以证明才是。
此外,我们并不能从黄先生“鼓励人们别买私家车”,进而推断出黄先生在教导我们“抛弃电脑,继续以纸笔书写文章”的结论,电脑与汽车虽都属于“能满足人们更高层次需求的贵重商品”,但二者在黄先生所要讨论的话题中毕竟是不可简单类比的。批评对方的观点不能偏离对方的主题范围、不能将自己的认识强加给对方、不能虚设一个观点然后再加以批评。至于刘先生说“正因为汽车的成本如此之高,其效用才相当的大”的推论也是不严密的,“成本高”未必代表“效用就大”。
为了解决汽车和汽油消费所造成的问题,黄先生开出了好几个“处方”:如“重税”、“步行和脚踏车”、“公共交通”等(他在文中还特别强调指出“应该鼓励公共交通”)。但是刘先生对黄先生的上述建议提出了批评,认为“这种思路是有问题的”:第一,刘先生认为“个人上街也会给他人造成(拥挤的)外部成本,既然重税可以限制汽车,那同样也可以用重税来让人们足不出户”。我们认为刘先生的论证差矣!即便黄先生的“重税”主张值得推敲,但是以“行人上街”的例子来比照“汽车消费”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一来双方所造成的拥挤程度绝对不可比;二来双方对大气环境的破坏也绝对不一样。第二,刘先生只注意批评“步行和脚踏车”的建议,而对黄先生的“应该鼓励公共交通”的主张却避而不议,这又似乎不是很妥当。第三,黄有光教授所提出的“用重税”解决“汽车外部性”问题的思路真的是有问题的吗?或者说,刘先生所提出的“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增加道路面积和质量”以及“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解决汽车污染问题;同时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高环境的自净化能力”等对策就没有问题吗?
经济学告诉我们,当某种商品的消费存在外部负效应时,或者说个人成本支出小于社会成本支出时,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消费者必然会让社会为其消费行为承担成本,市场也就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政府的直接介入。众所周知,小汽车的外部性是非常明显的,它不仅排出了带有污染的气体,损害了居民或行人的环境;而且增加了道路的拥挤,造成了堵车,浪费了其他人的时间。对于这些外部负效应,刘文认为,只能通过多修路、搞环境建设等办法来解决。但是要知道,这些建设都是花费惊人的大项目、大工程,如果工程费用不是由开车上路的人以多交税的方式来负担,那么就势必会由政府负担,最终便是由其他老百姓来负担,这公平吗?这种买车者无须承担外部成本的做法,无疑是鼓励了更多的人去买车。最终结果是无论你政府建了多少路,恐怕也满足不了小汽车的需要,道路拥挤必将依然如故,因为使用公路可以不必付费。
其实,解决汽车外部负效应的正确办法是设法使外部性内部化,也即黄教授的主张,让开汽车的人多交税,这一办法的实质是使权利和责任对称。任何人都无权不付代价地损害他人的利益!对买私车的人课以重税,不仅能适当限制小汽车的需求;而且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再用于改善交通条件,便增加了道路的供给。“重税”之法可谓“一石二鸟”。可是按刘文的观点,对使用私车的高收入阶层不多征税,结果只能用财政收入去建桥造路,这无异于叫全社会的老百姓去花钱买商品,然后再将这个商品专门供应给那些少数的高收入家庭去消费,这太不合理了!
诚然,我们不否认黄先生的文中确有漏洞(如他忽视了汽车工业在现代社会中对一国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也主张在学术上可以向黄有光这样的名人大家“发难”、“叫板”、“质疑”,但是在发难过程中,一恐怕不能“曲解”人家的意思;二不能“不论证”自己的观点。“大胆怀疑”的后面应该是“小以求证”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