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区小站镇会馆村村民长期忍受村干部的侵权,村委会30年来从未对村务财务进行公开,在收入分配、村集体企业、土地买卖等方面严重侵蚀村集体资产,侵害了村民利益,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
罢免委员会成员,左起梁广利、赵凤成、房兆娟、高希元、郭瑞平
为此,会馆村村民组建了罢免委员会,42岁的女村民房兆娟经过村民“海选”,担任了村民罢免委员会主任。村民要求罢免村委会“整个班子”。从罢免程序正式启动以后,罢免委员会多次与镇政府交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定义,村民委员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有权力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过半数村民代表大会与会人员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的,可以劝其辞职或者依法提出罢免要求。
会馆村村民联名签字罢免名单
2008年1月7日,会馆村村民共计569人联名签字罢免会馆村全体村委成员,开始了罢免之路。
村民详细叙述了罢免的前后经过:1月7日日,村民中的罢免代表将罢免理由及之前筹备的村民联名信同时递交给津南区小站镇副书记梁红宾,梁书记以罢免对象不清为同由驳回罢免诉讼请示材料。
同日下午,村民们重新签名,以同样的理由写清被罢免的村委会全体成员,仅半天时间,378位村民联名签字,达到了“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的要求。
1月8日上午,村民自己推举的代表再一次将联名罢免材料递交给梁红宾书记。
1月9日梁书记将村民签名的原始材料要去,说是要审核,然后告诉几位代表回去听消息。
1月11日下午,5位代表给梁书记打电话,梁书记回答:“要再开个碰头会再决定”。
1月12日上午,5位代表又去镇政府找梁书记,梁书记回答审核通过了,罢免程序正式启动。代表问梁书记下一步该进行什么样的程序,梁书记的回答是“入户调查”,代表问:“调查要用多长时间?”梁书记回答说:“调查时间不受限制,再加上我们镇上现在很忙,春节前要搞慰问,人手不够,你们回去听着吧”。
1月14日,5位代表再去镇政府找梁书记,要求镇政府尽快安排入户调查工作,梁书记说:“应按法律程序走,入户调查后再启动罢免程序。”
1月16日,代表去镇政府找梁书记要求尽快入户调查,并反映村里发生的关于村委有针对性的拉拢村民的事情,代表们要求要为联名签字的村民保密时,梁书记对此极为反感,并说以后不再接待这此代表,代表们被轰出镇政府后直接去了区政府。区政府派人将代表们拦在外面并告知去区信访解决,代表们将情况反映给区信访有关领导。
1月17日,小站镇政府派刘金茹镇长及民政官员李金柱等人来会馆村,进行入户调查,自1月17日及次日上午,入户调查历经8小时左右结束。
1月21日,会馆村村民去镇政府要公布调查结果,镇政府答复中午张贴公告及选民榜,但只张贴了调查通过的公告。
会馆村村民罢免表决签名
下午村民找梁书记要求由村民海选罢免委员会并兑现信访答复的张贴选民榜的事情。梁书记一口否决海选产生罢免委员会的问题,他答复:“只能是村民代表选。”村民不同意梁书记的说法,理由是:“村民代表不是村民自己选的,而是由书记、村长们自己指定的,这些村民代表不了村民的心声,村民对他们不信任,我们罢免的村官是村民自己的事情,同样由村民选举罢免委员会也是我们村民自己的权利。”
2008年1月22日,近200名村民们带着这个想法前往市政府上访,后来津南区政法委书记要求村民选代表和他谈。1月23日上午村民选出五位代表去区政府要求见政法委书记,区信访安排23日下午书记接待地点安排在小站镇镇政府会议厅,23日下午由区政法委书记杨国法,区公安局、民政局、信访科、镇政府镇长、书记、民政及小站派出所等二十几位政府官员接待了五位村民代表,最后达成共识,村民们争回了属于自己的权利,由村民自己海选产生罢免委员会(1月24日25日、26日、28日、31日五次去镇政府商谈海选事宜)
2月1日,小站镇镇长刘金茹带镇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小组监督指导下,由村民自己选举出5位委员会员,组成了会馆村罢免委员会。
2月2日,罢免委员会第一次正式同镇政府商谈罢免事宜,当谈到罢委细节时,开始出现分歧,镇长刘金茹说:“那不是我说了算的事情,更不是你们说了算的事情。”随后甩袖离去,使罢免商谈工作搁置。罢委会成员又一次去区信访。
2月14日上午,五位代表去镇政府再次同镇领导商谈罢免事宜,刘金茹镇长要求免委员会下午拟定出实施方案,并请区民政局的领导参加下行的方案讨论工作。下午3点,五位代表带着实施方案找刘金茹镇长,民政主任李金柱声称镇长不在,方案交给他转交。
2月15日上午,五位罢委会成员再去镇政府商谈罢免的实施方案时,镇领导刘金茹出示了一份官方的实施方案。双方的方案在选民资格认定及表决是间上产生严分歧。镇政府官员认为,非农业人口以及智残、患精神病和老年痴呆的村民都必须参加,罢免代表则不认同。
罢免代表提出去区民政局咨询,刘金茹回答说:“我就是传达了区民政局茵局长的意思,你们愿意去那里咨询就去哪里咨询,愿意去什么地方告就去什么地方告。”把五位成员轰出镇政府。
2月23日,罢免委员会代表去天津市民政局信访咨询,咨询罢免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咨询村民在自汉中有没有权利对本村的选 毁进行资格认定。市民政局李金柱(同名)科长电话中回答,村民有权对本村的选民进行资格认定。
同日,村民们集中提出八项议题给村罢免委员会,并提出要求,要求罢免委员会组织如开村民会议。
2月27日上午十一点,村委会院内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共计450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又陆续来了近50位村民,村民逐一表决通过了八项议题。此时罢免委员会以张贴和入户分发两种形式通知了村民开会时间及地点并通知了村委会主任、委员及村党支部成员。
2月28日,罢免委员会成员带着村民的八项表决联名签字和罢免的实施方案等去区民政局,请求区民政局领导指导。茵局长首先否定了由罢免委员会组织召开的这次村民会议,并说这次的村民会议是违法的,如果要定性的话,有可能定成非法集会,村民们对此不能理解。
2月28日下午,罢免委员会带着这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又一次去天津市民政局信访办,接待人员表示,罢免委员会只要是在镇政府领导和村党支部的监督下选举产生的,罢免委员会就有权利召开会议。
3月3日上午,罢免委员会成员再次前往市民政局,民政局接受了材料,并声称要开会研究,三至五天后再答复。
3月4日,市民政局对罢免委员会表示,2月27日由罢免委会召开的村民会议“不妥”,“具体的事找镇上联系解决”。
据村民介绍,天津市津南区副区长李文海曾说过:“罢免委员会是罢免工作的组织者,镇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开展罢免工作,区民政部门则负责监督程序和落实法律”。李文海认为:“村民不信任村干部可以提出罢免,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至此,会馆村第一次“罢免村官”,事件开始搁浅。村民们再次开始了依法上访之路。
村民们认为,此次罢免村委会干部可能得罪一些利益获得者,政府把村民选举的罢免委员会主任房兆娟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8年8月5日刑事拘留;9月5日批捕;9月11日移送检察院;近期,法院将审理此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同时,第12条规定了成年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会馆村村委会干部,任何重大事项均未经村民会议讨论,擅自签订协议,非法转让、倒卖村民和集体土地,显然违法。
对于村民联名罢免不称职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而且根据该法第4条“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只要联名人数达到了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的1/5以上,且有正当的罢免理由,就可以依法行使罢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