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税成消费税,凸现税收立法进步


本月5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最终的改革方案将自明年元月1日起实施。这一酝酿达14年之久的税改方案也即将有了最终结果。

根据该方案,议论多年的“燃油税”将被已有的消费税替代,并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将由目前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也将作相应提高。

该方案的出台,凸现了我国税收立法的进步,其亮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符合“简税制”原则。在《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布之前,无论是业内人士还是民间,都认为将要开征“燃油税”这样一个新的税种,而且该税也只能由汽、柴油生产或销售企业代扣代缴。因为汽、柴油本身就是消费税的应税品目,如果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再开征一道“燃油税”,则是明显的重复征税,不符合税收立法原则。

二是符合“低税率”原则。就本次调整的汽、柴油消费税征收标准而言,比人们普遍预料的要低得多,这对于已拥有车辆的消费者而言,并不会增加实际负担,而对于前期处于观望的待购车户,会起到鼓励的作用。预计,此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对于春节前的车市无疑是个相当利好的消息。

三是从量征收可避免油价波动带来的消费压力。如果是从价征收,那油价高涨时,由此计算的税款也就越多,油价也因此被推得更高;反之亦然。结果显然不利于市场的均衡。

四是“费改税”的实质性推进。本次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依据,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护理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这样的“费改税”,不但可以大大减少行政成本,也较大地方便了缴费人。此外,这次“费改税”,也体现了“少跑路少缴税、多烧油多缴税”的原则。

应该说,此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是中国“费改税”迈出了扎扎实实的一步。

五是新增税款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此次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凸显了税收立法的进步。此次改革,也将为未来的“物业税”改革提供一条有益的探索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