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解放前亲查的五大腐败案(四)


 其四,黄克功案

 193710月,老红军担任旅长(红军时期的团长)的黄克功对陕北公学一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她打死在延河边。有人提出国难当头,人才难得,可让他戴罪杀敌。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处以死刑。黄克功给党中 央、中 央军 委写信,要求从轻处理,戴罪立功。时任中 央军 委主席的毛泽东接信后给边区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信,支持法院判决,并要求在公审大会上,当着群众和黄克功的面公布这封信的内容。全文是:

雷经天同志:

 黄克功过去斗争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 央的同志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与军 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如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导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毛泽东

 19371010

 在公审会上被宣判了死刑的黄克功心服口服。临服刑前,当黄克功听说中 央已安排对他的家人进行安抚时,霎时痛哭流涕:“我对不起党,对不起红军……我给党和红军的脸抹了黑……我死有余辜……来生之世,我一定要将功补过,重塑红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