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事件折射隐私权如何界定?


  “艳照门”事件折射隐私权如何界定?

  文/朱有祥

  我先引用多年前互联网一个最著名的笑话:“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还有什么是人们不知道的呢?你所有的一切隐私都透明地置于网上。当然最引人注目、常年靠八卦事件挣大钱的娱乐明星更不用说了。

  发生在上个月的28日,香港高登讨论区(HKgolden.com)惊现两张疑似女艺人钟欣桐(阿娇)、陈文媛与陈冠希之间的不雅照片,引发了对香港娱乐圈迄今为止最为震撼的冲击。然而随后几日,不断有更为不雅的裸照上传,而且涉及的女艺人越来越多,包括著名明星张柏芝等等。发照的神秘人声称涉及的女艺人多达十多人,而且还拥有多个视频文件。这引发了香港网民的激烈讨论,由于网民过多,高登讨论区一度被迫关闭,不过照片随即在其他海外网站上大量出现。香港警方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于2月1日迅速锁定一嫌犯,随后几天陆续拘捕共约8名嫌犯,并封锁了1300张不雅照片。经初步调查,是一名男艺人于2006年将笔记本电脑送到香港中环一家电脑店维修时,被店员取出逾千张照片制作成光碟,发放给朋友及其他人士观赏。香港警务处助理处长黄福全在记者会上表示,已找出艺人照风波的源头,同时警方起诉了一名嫌犯。但就在警方宣布侦破案件之时,神秘人又在大年夜贴出逾200张新一批疑似艺人的不雅照片,淫亵程度更甚。“源头被捕”之说不攻自破,警方陷入被动局面。随后,这名自称是“奇拿”(Kira)的神秘发照人于2月9日再发236张照片,使得“艳照事件”中的照片数已经累计超过460张。就在香港警方采取行动之后,发照人移师北美,利用美国及其他国家的服务器继续发布不雅照片,使得警方暂时束手无策。截至今日,香港的大多数网站已经看不到类似照片,不过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一些网站里,仍发现有大量未经处理便上传的艳照,有的已经进入日本、韩国的讨论区。由于这些艳照涉及的均为当红香港明星,已经在各个讨论区成为焦点话题。

  不过据媒体最新报道,“艳照门”事件中的当事人之一的张柏芝也已经被逐出谢家豪门,也使得“艳照门”事件已经失控,受害人增多。但又新传张大小姐与谢大少爷根本不受影响,此暂且不说,管他的,即使脸上看不出但不能包管他们心理没事。

  虽有人猜测是娱乐界报复和炒作,但是从整个事件深入分析来看,好像没有一方是赢家。在事件初期,曾有阴谋论者认为这是经纪公司想炒作旗下艺人,但是这种解释显然没有太多的根据。所有涉及的明星及所在公司不仅网上形象受损,现实中也遭受了经济损失。其中陈冠希的形象已然大受影响,许多广告商及电影商纷纷与他划清界限,要求终止合作关系,一些广告已被腰斩。香港媒体帮陈冠希拨了拨算盘,一年损失恐怕要超过千万港元。受害人之一的阿娇,其为香港迪斯尼乐园拍摄的贺岁宣传片在官方网站也被悄悄换掉。虽然香港迪斯尼乐园发言人对媒体称更换照片是市场部“定期措施”,但是明眼人都看得出,这与“艳照事件”有关。而所谓的陈冠希所在英皇公司的竞争对手出损招,似乎也找不到更合理的根据。因而可以说从整个事件带给香港社会的冲击来看,这是个一损俱损的事件。

  而随之此事件的升级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隐私权”?正如《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所言,从“奇拿”在香港受禁后迅速转战美国,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难度。其实从整个事件来看,有大量网民同时也提出质疑,互联网时代隐私权需不需要保护?如何保护?如何才能禁止类似“艳照门”事件再次发生?“很黄很暴力”就真的没有办法,难道真的就让它无法无天吗?包括法律界名人对此事件的隐私权如何保护也显得无可耐何。正如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贵国教授也坦承,这起事件折射出保护互联网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两难境地。他认为,互联网是自由言论的天地,但是如果碰到有人滥用这个天地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互联网又可能成为“奇拿”一样的恐怖神。

  的确从事实来看也像专家名人分析得一样,互联网时代隐私权已经超越我们的想像那么不简单。

  此时我便想起资本论的创造者之一的恩格斯,他曾经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公众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即个人隐私(不愿为人知道的事)一般应受到保护。只有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不可为人知道、不可告人的事)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或者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公众知道不可避免的内容。恩格斯的论述阐明了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的关系,应该作为我们正确对待个人隐私的一般原则。

  根据当今国际惯例,有两种人的隐私权受到限制,公众传媒拥有较大的曝光权。一是政府官员的隐私如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或政治生活发生矛盾,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传媒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二是公众人物(如著名学者、科学家、作家、艺术家、歌影星、体育明星等)的隐私如果为公众感兴趣或与其成就有密切关系,就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传媒就可以报道。

  在我国的法律中,现在尚未有与“公众人物”相关的法律原则,但“公众人物”应忍受公众评论和批评的理念已为人们广泛接受,成为社会共识。

  所以说,对于娱乐明星隐私需要不需要保护一目了然。话又说回来,作为公众人物的娱乐明星经常是靠出卖隐私来挣钱谋利的。比如出版什么写真集,公布自己的恋爱经历,制造情变来吊粉丝的胃口,吸引眼球等等。但是,世上没有那么只得不付出的好事情,观众也非任人摆布的木偶,不会总看你想他们看到的一面,自然会希望看到更多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星也同其他行业一样,要为挣钱付出代价。何况,对于这种事情你自己觉得都不要脸还指望别人给你捂着盖着,可能吗?

  最后我不得不说,“艳照门”事件所涉及得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对于在立法的进步意义也只能是减少危害,其关键之关键还是我们自己包括靠隐私卖钱的艺人们要自尊自爱自律,事实也证明,只有自己尊重自己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同理,不爱护自己的人怎能才能得到别人爱护呢?请让我们包括娱乐明星们在内的人们,以此事件为戒吧,要想得到隐私权,还是最原始的做法最有效——一切从自己做起,以管制这个越来越透明的世界。否则,全指望法律指望道德来保护你,别太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