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老首长、老前辈,干休所的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我是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自海,今天应邀来为我们干休所的老首长、老前辈们来介绍有关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和订立一份好的遗嘱应注意的具体事项,我对能够接受这份任务倍感荣幸,也十分高兴能够结识大家。
今天,我的介绍主要分这样几个部分进行,一、财产继承的概念和形式;二、遗嘱的概念,立遗嘱都有哪些好处;三、订立有效遗嘱的条件;四、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五、遗嘱的法定形式、特点,及律师代书遗嘱的优势;六、订立一份自己满意的遗嘱需要作好哪些准备;七、生活中关于遗嘱继承的实例。讲完上述各内容之后,各位老首长、老前辈有什么具体问题,我可以做现场解答。
一、 什么是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有哪些形式?
财产继承,也就是遗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时起,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简单地讲,就是一个人去世后,按照他的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由他的近亲属无偿取得他原来所有的财产权利的法律行为。前者称为被继承人,后者称继承人。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去世后如何分配作出安排,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形式。法定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存在较近的血缘关系的人,包括:第一顺序,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且同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所等份额相同。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根据立遗嘱人的安排有多少之分。
二、 什么是遗嘱?立遗嘱有什么意义(好处)?
遗嘱,就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因为遗嘱要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遗嘱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只要在立遗嘱人在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已经订立的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以体现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同时,为了保证财产分配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遗嘱可以附加条件和责任,即以遗嘱继承人完成某项任务为前提来取得对遗产的遗嘱继承权。
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国家赋予公民对其死后就如何处分属于他自己所有的财产充分表达意愿的权利。这种规定既能体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充分保护,又能使立遗嘱人针对家庭成员的具体条件确定他认为是最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有利于被继承人根据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对家庭贡献的不同,子女孝敬程度的不同,家庭成员经济条件的差异,及其他家庭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由立遗嘱人自主地选择和确定遗产分配的方案。遗嘱继承在家庭财富日趋增长,遗产权益在财产来源比例日趋增大的今天,作为遗产继承的重要方式即能体现中华民族家庭和睦,孝道为先,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也同现代社会财产权利自主行使的观念相契合,有效避免家庭成员间因遗产的分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而影响家庭团结,也更能调动家庭成员的责任感。
从现实生活角度出发,如果家庭子女多,但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不同,也有可能部分尽孝部分是啃老族,是老人在世时的苦恼,如果不立份遗嘱对遗产的分配事先做出安排,所有子女平均继承就会造成尽孝者吃亏,不尽孝者受益的客观局面产生,则无以劝善,对社会风气不利,于老人自身的权益保护不利,也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符。同时如果部分子女经济条件好,部分经济条件紧张,而老人又确有大量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平均分配,则经济困难者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也容易形成老人老年时的一块心病。再者,当今社会比较开放,老年人在丧偶后为追求个人幸福再婚的不少,但老人个自的财产如因老人的去世成为遗产,就成为再婚双方家庭争议的焦点,事实上这个问题处理不好,老人的晚年生活也过不安定,去世后双方家庭成员也势必为此伤了和气。因此,出于家庭和睦、经济困难子女帮扶、再婚老人婚姻幸福的目的出发,老年人有必要按新形势的要求在有生之年安排好自己去世后的遗产分割事宜。
三、 遗嘱有效的条件?
1、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说头脑清醒,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能够辨别自己行为的后果,会不会写字并不重要。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遗嘱的,篡改的部分内容无效。
3、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附条件或期限的遗嘱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效。如某人立遗嘱,在其数个儿子中谁生了男孩就继承遗产,都生男孩平均继承,此种遗嘱无效。以其妻不得改嫁为继承其遗产的条件,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
4、 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 遗嘱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
1、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包括:合法收入、储蓄、有价证券、私有房产、家具、生活用品、文物、图书等。
2、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即抵押权、留置权等。
3、债权,也就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可以得到的财产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已购公房签了合同交清了房款,只要认真履行合同,房产所有权就一定能得到,就属于可继承的范围,这在现实生活中意义非凡。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中的财产权。
五、 遗嘱有哪几种形式,各自的特点?
1、口头遗嘱,可以情况危急时使用,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要以其他遗嘱方式替代,否则无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重大军事行动、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来不及使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况。难以持有,且易发生争议。
2、录音遗嘱,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音的遗嘱,同样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难以长久保留,同时容易陷入伪造的争议。
3、自书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公之于众的,笔迹真伪是最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如果无从比对,遗嘱更难得到执行。
4、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同样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代书人、见证人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神智健全的成年人,有与订立遗嘱有关的法律常识,且须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担任。代书人、见证人比较难选择,按中国人的习惯,一点关系没有没人愿意多管闲事,有点关系又容易陷入有利害关系的争议。
5、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即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最严格,更能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处理继承纠纷的最可靠的证据。
小结:前述五种遗嘱在形式上一个比一个严谨,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遗嘱内容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能够确认的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建议大家能够采用公证遗嘱的,尽可能采用公证遗嘱,实在不能采用公证遗嘱的,尽可能采用形式更严谨的代书遗嘱。在所有代书遗嘱中,以律师代书遗嘱最好的选择,其一、律师精通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用语规范严谨,所作出的代书遗嘱的合法性很高;其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身份独立,不会涉嫌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遗嘱的效力。其三、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社会上的诚信度高,遗嘱的真实性不容置疑;其四、律师代书遗嘱所处分的遗产种类也比公证遗嘱更为宽泛灵活。比如:
公证遗嘱一般只对产权明晰的所有权,数额确定的金钱,作出公证遗嘱证明书。而对于大量的农村房屋,因无产权证书,又多为数人不等份共有,公证遗嘱就都不做,对于房款已交清,就差产权证未办结的商品房、已购公房,公证遗嘱也不做。但上述这种情况却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遗嘱形式给予解决就会滋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对这种复杂产权的处理,或者是遗嘱附加复杂的条件,律师代书遗嘱都可以很好地解决。一句话,只要是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通过律师代书遗嘱,都可以完成立遗嘱人在生前处分其所有财产的愿望。
六、 订立一份自己满意的遗嘱需要作好哪些准备?
1、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提供结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2、准备好自己的财产权属证明,可以是房产证、购房合同及发票、农村房产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村委会开据的房产所有的证明、及其他财产的证明。
3、把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济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和对家庭贡献大小作出系统评价,以确定如何进行财产分配以及是否需要附条件和附加什么条件。
4、选择正确和必要的遗嘱形式,完成遗嘱的最终制订。在这里我们建议采用公证遗嘱方式,如果公证遗嘱在内容上难以满足立遗嘱人的要求,可以采用律师代书遗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