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我国县乡公路改造融资体制创新: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

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是保障县乡公路改造具有充足资金的根本前提,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共财政体制。

第一,划清各级政府事权,做到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当前,我国地方财政日益困难,不仅影响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而且无力提供县乡公路等公共产品的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困难的根源在于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高度不对称,解决的根本出路在于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做到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在第二章我们得出县乡公路是一种同时具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种特征决定了其供给责任主体不再仅仅是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肩负着同样的重任。因此我们应打破传统的将县乡公路看成是地方性公共产品的认识,根据县乡公路的受益范围和溢出效益,重新划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在县乡公路供给中的责任和范围,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在我国的县乡公路中,部分重要县道等级高,承担着集散交通流量、过境交通流,沟通更高层次公路网的作用,发挥着干线公路的功能,因此这部分县道具有较强的受益外溢的特点,其影响范围是全国性的,因此这部分县道的事权应划分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在提供重要县道时,可以委托当地政府负责实施,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于一般县道,主要承担县域内过境流量,连接县与县、县与乡,其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但也会波及到周边县市,因此对于一般县道其供给主体应该是省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对于乡道,其直接受益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集中在乡、村,不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主要应该由县乡政府提供。但一般县道和乡道具有鲜明的政治特性,中央政府对其不承担直接责任,但也不能放任不管,仍需要承担部分事权或加大补助力度。如图4.1所示:

各级政府部门

中央政府

县乡公路行政等级

 

一般县道

县乡政府

省市政府

重要县道

4.1 县乡公路供给的事权主体化分

在给予地方政府一般县道和乡道的事权时,也要充分考虑其是否有充足的财权相对应。只有财权与事权相对应,才能保证县乡公路的充分供给。而我国地方财政乏力是造成我国县乡公路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重新建立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增长机制。一是完善地方税制体系,增设保证地方收入增长的固定税种,比如尽快增收燃油税,提取燃油税、车购税、车辆通行费等的一定比例作为县乡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以营业税、财产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债权。二是适当调整中央集中度,增加基层政府可自主支配的财力。三是扩大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范围,增加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来源,巩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规范化管理成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

第二,加大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由于县乡公路是既有全国性又有地方性的公共产品,并且具有鲜明的政治性,事关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所以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使得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县乡公路的改造,加大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部地区、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转移的支付力度,加大城市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国家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路建设特别是县乡公路建设在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重。我国目前县乡公路建设中,省级以上政府投入严重不足,而县乡财政无力投入,结果造成县乡公路发展的严重滞后。县乡公路供给总量和当前经济社会需求之间相距甚远,因此应该改变以基层县乡政府为主安排县乡公路改造的制度设计,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县乡公路改造支出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