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浅析
[杨小平①、李震②]*
一 通存通兑遭冷遇引发的思考
就通存通兑业务在北京14家银行开通第一天来看,费率引发了公众诸多质疑。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费率均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不等,有按1%的,有按5‰的,也有按3‰的。在如此高的费率下,“以人为本”架构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网络的初衷经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传导”而最终难以顺利实现。更为甚者,在业务启动不到一周内,便有律师直接向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书质疑通存通兑费率的合法性;而
就费率确定而言,有关部门曾明确表示,费率确定是商业行为,应自行确定。尽管至今仍无证据能充分证明各银行就通存通兑费率曾“达成一致”,但此次高费率问题终将引发社会各界更多深层思考。在全球化、科技化、市场化和监管弱化四股力量的共同驱使下,金融服务费由互相竞争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本无可厚非,但若金融机构滥用优势地位,强制定价,更为甚者,统一金融服务价格,那么,这些行为必为推崇自由竞争的现代法律精神所不容,必将成为现代反垄断司法制度打击的重要对象。
金融,向来被视为现代经济的核心,而竞争政策和反垄断规范在金融界的作用则更突出,竞争法制势必能切实起到“保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效果。以通存通兑费率之争为例,各家银行,特别是占市场优势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极可能因涉嫌“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金融消费者福利”而受到经济宪法重击。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
二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
我国政府在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时,宜细致梳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错综复杂的关系,多方借鉴发达国家处理二者关系的立法例。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职能是确保竞争的实现。其主要通过四条途径达到反垄断既定目标:第一是采取“市场外监管(Off-Market Regulation)”, 监控市场行为,突出事后(ex post)监管效率,强调反垄断规范的威摄力;第二是通过法律执行防止出现市场失灵;第三是锁定三大反垄断目标,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和非法联合;第四是对非豁免领域实施统一的反垄断标准以实现监管的规模经济。反垄断执法优势源于能不受市场参与者过度干预,可以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适用相同标准,从而显现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其劣势在于缺乏具体行业的专业人员,很难突破特定行业内的技术性难题。
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职能是防止资源无效使用,直接保护消费者。其主要通过三条途径达到行业监管既定目标:第一是采取“市场内监管(In-Market Regulation)”,突出事前(ex ante)监管效率,强调行业监管的救济力;第二是倾向于制订市场准入[③]、技术指标、税收等“游戏规则”,通过施加行为标准以实现消费者福利;第三是对被监管者直接实施价格、数量和质量的监控。行业监管执法优势在于符合专业性要求,能顺利获取并分析行业内的成本数据,其技术人员往往决定了市场准入、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和安全;其劣势主要在于可能导致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由于不同时期和不同经济环境可能要求不同的执法思路以促进经济增长[④],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自然而然就形成了职能“互补、重叠及冲突”的微妙关系。首先是职能互补: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通过遏制市场力量来确保效率以实现消费者福利;而行业监管机构则主要以防止资源浪费和直接保护消费者为天职。其次是职能重叠:由于立法时界定模糊和解释偏差将导致二者职能重叠。在印度,竞争委员会是法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但除了电信行业通过立法明确划分其反垄断执法机构外,包括保险、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与反垄断执法机构重叠的职能。[⑤] 最后是职能冲突:管辖权的立法界定不明,行业监管机构可能集“市场参与者、政策执行者和裁判人”于一身,此外,监管捕获(Regulatory Capture)也可能导致二者职能履行的实质性冲突。
在一百余年反垄断执法历程中,各国逐渐意识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合作的重要性,积累了许多处理二者关系的宝贵经验。虽然这些思路对各国而言莫衷一是,却对我国设置反垄断执法机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二者的正式合作方式包括: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更高的执法地位,立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特别行业市场力的行业监管权,建立强制和非强制的交叉咨询机制,规定由相同的上诉机构处理争议。非正式合作方式包括:日常沟通、会议、学习交流、人员交流和建立联合工作组。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
由于金融业处于国家经济命脉的特殊地位,尽管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法律得到确认,但为保证金融业垄断行为能被及时有效地遏制,金融反垄断执法部门常被设定为金融监管当局本身,美国、意大利和荷兰即是分别由其本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我国眼下正着手研究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金融监管当局以功能监管为主线的职能整合必将是保障金融竞争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现有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协调立法例中,美国、英国和欧共体的经验各具特色,以下分别扼要介绍。
美国。由于推崇三权分立、采取联邦制等原因,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采取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并行的多元模式,银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稍显复杂。虽然《谢尔曼法(Sherman Act)》于1890年就已实施,但1963年费城国家银行一案才真正确立了美国司法部对银行并购的审查权。[⑥] 1966年颁布的《银行并购法(Bank Merger Act)》和《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明确了银行业并购时,司法部和四家金融监管机构均享有并行的独立审查权。[⑦] 1995年,为确保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司法部在评价并购产生的影响时能适用一致标准,司法部、美联储和通货总监署联合发布《银行并购竞争评论(Bank Merger Competitive Review)》。
英国。同美国相比,英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委员会-Competition Commission和公平贸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21]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的关系协调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考虑到促进竞争是金融服务局的附属责任,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除财政部外,竞争委员会和公平贸易局在评判金融服务局的规则及执法对竞争的影响时均有一定的作用。[22] 竞争委员会对于金融业反竞争行为监管力度往往是实质性的。金融服务局非常重视与竞争委员会的合作,深入考虑竞争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例如:针对竞争委员会经济学家对于伦敦证券交易所(LSE)并购的分析意见,金融服务局专门组织了一期研究论坛[23],在广泛听取了建议和意见后,金融服务局向竞争委员会提交了题为《伦敦证券交易所并购询问(London Stock Exchange Merger Enquiry)”》的函,明确希望竞争委员会仔细考虑伦敦证券交易所并购对英国金融市场营运及规制产生潜在影响而引发的更广泛问题。[24] 同与竞争委员会的深层次合作关系相比,金融服务局与公平贸易局的合作显得更加广泛,重点立足于免受到垄断侵蚀以实现金融消费者福利。考虑到对金融业竞争监管职能未形成并行的一致功能(Concurrent Functions)[25],公平贸易局和金融服务局在
欧共体。欧共体一直秉承一元行政模式,负责执行竞争政策的机构是竞争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DG Competition)。总局长(Director General)率领并购与反垄断副总局长(Deputy Director-General MERGER & ANTITRUST)、运营副总局长(Deputy Director-General OPERATIONS)和国家协助副总局长(Deputy Director-General STATE AIDS)工作。运营副总局长直管旗下的D局(Directorate D)负责处理包括健康(保险)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竞争事宜。截至
未来数年内,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将不断深化,各类金融市场势必长足发展,力求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竞争力亦将不断提高,金融反垄断制度浮出水面正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的一个必然突破口。从现在我国金融监管趋势来看,其越来越多地依赖于金融市场力量来实现维护竞争的目标,这也就必然导致了金融反垄断制度孕育而生[30],而金融反垄断制度执行的高效又亟待合理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加以实现。
三、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基础
纵观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凡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做出除外规定均是出于对该国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的考虑,而特别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是出于对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斟酌。
(一)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遏制通货膨胀和股市泡沫
金融反垄断制度的设置除能直接有效地保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能通过制度设计,潜在地遏制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恶性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发展。最为典型的就是金融反垄断制度可以设置业务隔离网,禁止金融机构间资金的违规流动,从制度安排上达到控制流动性过剩,进而推动我国经济和谐发展。这主要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全能银行而言,金融反垄断制度可在“经营者集中”规范内明确金融机构仅能实施合理控股行为,从而监控金融机构资金流动。当局可令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从而抑制股市泡沫产生;在监控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流动方面,当局也能通过监管银行资金违规注入非金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防止过度投资对我国经济造成的通货膨胀压力。
金融反垄断制度还可以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纳入打击范围,遏制股市非理性发展积淀的泡沫。金融反垄断制度对此类操纵行为的规制主要是考虑反垄断制度对证券和期货市场公平竞争的保护,禁止自然人或者机构利用其在资本市场的优势地位对证券、期货进行价格控制或者其他排他性控制行为。就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危害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操纵个股价格扭曲整个证券市场,使市场严重脱离证券基本面,最终形成股市泡沫[31],当股市达到资本瓶颈时,便导致股市大崩盘,若暴跌难以控制,势必会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被称为“中国操纵股价第一案”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涉及违规金额达54亿元,横跨北京、上海、浙江等20多个省市,牵涉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和1500个个人账户。该案引发2000年底中科创业大崩盘,损失50多亿公司市值,导致胜利股份、中西药业、莱刚股份、岁宝热电等“中科系”和“德隆系”等同类“长庄”集体跳水,甚至跌停,大盘一度萎靡不振,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秩序。
(二)金融业功能监管—执法机构设置的专业化标准
考虑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时,当局宜深入研究金融垄断与金融监管及市场发展之间的微妙关系,理顺可能存在的博弈,为设置高效、合理的执法机构提供支撑。
第一、金融垄断对货币政策的影响。金融垄断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货币政策效率减弱。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规模相对小、利率未完全市场化,货币政策未能通过资本市场传导对宏观经济起到决定性作用,尽管眼下我国各界提倡“脱媒”的呼声很高,但现行货币政策仍主要以银行为主导,通过信贷传导。在银行业,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形成了客观的寡头垄断格局[32],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反应迟缓、弹性弱,货币政策操作很难通过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地传导至公众。
从国际资本市场来看,次级抵押贷款由于带有掠夺性和优势地位滥用性而一直作为金融反垄断制度高度防范的对象。在2007年3月刮起的次贷风暴就一度迫使美国、欧洲和日本央行实施应急性货币政策,采取向市场注资[33]、降低贴现率[34]和降息[35]等方式以避免流动性短缺。
第二、金融垄断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金融市场过度集中迫使金融风险难于理性释放。在金融竞争格局中,金融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效能的一个核心方式即是以反垄断为突破口,弱化金融机构间的依存关系以便最小化道德风险。[36] 随着金融竞争局面不断深化,金融机构利润减少的同时可能导致过度的风险承担[37],以建构自由、公平、和谐的竞争秩序为己任的金融反垄断体制,必是金融生态稳健循环的基础。
次贷危机中,由于美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弱化监管考虑而未对次贷进行及时、必要的监管,使得全球资本市场无一幸免,均受重创。世界贸易组织2007年8月表示,美国次贷危机正牵制全球经济增长步伐,预计2007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将下降到3%,全球货物贸易增长率将由2006年的8%减速到6%。[38] 美国银行
第三、金融垄断对外汇管理的影响。国际金融垄断资本可能借助中国必须在国际法框架内实质地履行“资本流动自由化和利率自由化”义务,转移金融风险。目前,外汇管理中的经常项目已基本实现自由化,“十七大”以后,资本项目正逐步有序放开,金融垄断势力如何在资本流动自由化和利率自由化下游动将对外汇管理当局提出更严峻的挑战。
受次贷危机波动的负面影响,我国QDII和大多数外汇理财产品备受牵连。[40] 从汇率角度来看,加拿大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波及,
第四、金融垄断对信用评级的影响。金融垄断诱发信息不对称,增加道德风险,造成信用体系缺失,社会未能充分掌握市场参与者信息以理性决策。在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趋势下,我国拥有较大市场份额的金融机构极可能利用法律至今未对其严格信用评级的漏洞,实施战略延伸,控股非金融企业,进行非正当金融关联交易。此外,如果评级机构形成垄断,滥用优势地位,对资本市场的破坏力将更大。
次贷风暴中,由于占评级市场垄断地位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未及时调低抵押债券(Mortgage Bonds)和相关结构债务产品(Related Structured Debt Products)评级,诸多投资者质疑他们滥用垄断地位,没能迅速指出资本市场问题所在。
第五、金融垄断对反洗钱的影响。目前,部分地区形成垄断格局的金融机构未能充分提供市场细分的特定产品和服务,加之进入金融业的门槛过高,洗钱犯罪就有了适宜生存的“土壤”。由于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本质(Competitive Nature)是洗钱活动发生的重要风险因素(Risk Factors)[42],金融竞争制度的建立,能强化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减弱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的发生几率,有助于顺利打击洗钱行为。以美国为例,美联储在审查金融机构并购案时,并购公司(the Merging Companies)的反洗钱执行记录是必备的考虑要素。[43]
第六、金融垄断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同中国入世前相比,我国的资本市场得到长足发展,但结构单一的弊端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很难跨过上市的高门槛,迫使后者只能转投间接融资。但寡占下的间接融资体系由于市场竞争力相对不充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多依据传统的“结构-行为-绩效”产业组织理论模式[44],偏重于投向信贷风险小且收益高的“大行业、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中小企业往往被排除在信贷资金供给之外,普遍出现的融资难便制约了他们长足发展。
四、中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思路
就反垄断立法体系在金融业的反射历程来看,金融反垄断规范大多迟于反垄断规范出台,其主要原因在于反垄断规范是基础性规范,而金融反垄断制度必须承接反垄断规范出台,立法当局在充分考虑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价值后方能审慎制定。以欧盟为例,尽管竞争政策早在1958年就已实施,但其反垄断管辖权并未立即延伸至银行业,直至上世纪80年代,关于竞争的条约规章才被欧洲司法法院裁决为“同样适用于银行业的垄断行为”。如今,我国正积极探索设立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但无论是采取司法模式还是行政模式,欲援用一元行政抑或多元行政[45],金融业作为一国经济命脉的特殊地位应被给予特别关注。如今,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越来越引起世界的瞩目,而我国金融业也日渐注重通过并购、研发等战略提升行业竞争力。2007年中国十大并购案中,金融业并购净占五席[46],伴随着这些巨型并购对我国乃至是世界金融产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金融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也愈演愈烈。总体而言,我国金融业竞争逐渐渗透每一个经济角落,如何引导诸多强大金融力量展开充分、和谐、有效的竞争将是我国面临的全新课题,而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竞争执法机构无疑将首当其冲。
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中,可以尝试采取不同的执法部门模式以协调与现存监管机构的关系,但由于金融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唯独金融反垄断部门不能独立于金融监管部门。2007年3月起波及全球金融市场,甚至可能迫使美国经济衰退,并进一步拖累全球经济发展的次贷危机就为我国如何设置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敲响了警钟。[47] 长期以来,美国金融反垄断执法由司法部反垄断司和美联储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别承担,但这样的执法制衡模式虽然民主、独立,但却导致执法力过于分散,为金融监管漏洞的出现埋下伏笔。次贷风暴爆发前,各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法定行政权未能及时覆盖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行为,所以没有在最佳时机有效地控制次贷隐患。因为次贷危机呈恶化趋势,美国国会于
从次贷危机的金融反垄断监管视角可以得出,我国金融反垄断监管权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结合金融监管职责,形成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力配合的制度运行框架。此举,一方面可以避免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专业性极强的金融领域行动迟缓,另一方面,也使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审时度势地协调金融反垄断规范与经济金融的发展。无论是在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还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混业监管体系下,我国立法部门宜以功能监管为基础,整合金融监管资源,充分考虑金融反竞争行为触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可能性,采取审慎态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竞争力,规范金融竞争行为,维护金融稳定运行,促进经济稳健持续地发展。
* 杨小平,男,1959年4月生,安徽省人,经济学硕士,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高级会计师。
李 震,男,1977年12月生,广东省人,经济法硕士,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办公室职员,经济师。
[①] 出自《孟子•离娄上》。意为: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自己生效。
[②] Amitabh Kumar,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petition Authority and Sectoral Regulatior”, March 2006. Ian McEwin, “Sector Specific Regulation vs General Competition Law”, October 2003. Claudio Considera and Kėlvia Albuquerqu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petition Policy and Regulation in the Brazilian Economy”, Agosto 2001.
[③] Consumer Council, “Promoting Competition-Maintaining our Economic Drive”, p16. 在香港,即便是部分行业监管机构拥有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相类似的职责,但其最为突出的还是市场准入审批权能。在我国大陆,银行业监督管理提倡“公平竞争和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的核心仍是规范银行业市场准入。(详见《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5月第一版,第248页)
[④] 例如:有时由于竞争缺乏而必须采取价格控制的行业监管手段。
[⑤] PRS Legislative Research, “The Competition (Amendment) Bill,
[⑥] See:
[⑦] 四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美联储(Federal Reserve System-Fed)、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FDIC)、通货总监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和储蓄机构监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
[⑧] SEC.114.PRUDENTIAL SAFEGUARDS.
[⑨] (a)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b)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c)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⑩] “… or other adverse effects, such as undue concentration of resources, decreased or unfair competition, …”, “… may , by regulation or order, impose restrictions or requirements on relationships or transactions-…”
[11] SECTION
[12] 9. Corporation Trading in Commodities or Attempting to Control Prices,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director, officer, agent, or employee of any such corporation to use or to conspire to use the credit; the funds, or the power of the corporation to fix or control the price of any such commodities, and any such person violating this provision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of not less than $1,000 and not exceeding $5,000 or imprisonment not less than one year and not exceeding five years, or both, in the discretion of the court.”
[15] 12 U.S.C. § 1828 (c) 4.
[16] 12 U.S.C. § 1828 (c).
[17] Stuart M. Chemtob, “The Role of Competition Agencies in Regulated Sectors”, May 11-12, 2007.
[18] 12 U.S.C. § 1828(c)(5).
[19] See: e.g.,
[20] Global Forum on Competi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petition Authorities and Sectoral Regulators-contribution from the
[21] 英国竞争委员会实施竞争政策相对于公平贸易局的实施反竞争执法较为直接。竞争委员会监管主要针对管制产业的并购、市场和规则;而公平贸易局主要考虑“寻找不像是实施垄断的好商人(Finding a Good Tradesman Shouldn’t be Like Playing Monopoly)”。从反垄断指控的处理方式来看,涉及金融业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竞争委员会、公平贸易局和金融服务局。(参见:http://www.competition-commission.org.uk/)
[22] http://www.fsa.gov.uk/Pages/About/Aims/Principles/index.shtml 金融服务局将良好监管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regulation)之一的竞争作为其法定功能(functions)的重要辅助。
[24] http://www.fsa.gov.uk/pubs/other/fsa_submission.pdf FSA, “London Stock Exchange Merger Equiry”, May 20, 2005. p11.
[25]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and HM Treasury, “Concurrent Competition Powers in Sectoral Regulation”, May 2006. p10.
[26] 2006年4月,同时受到公平贸易局和金融服务局共同监管的公司大约有19,000家。随着合作的深入,至2007年6月,受到联合监管的公司大约有21,000家。
[27] Office of Fair Trading, “Delivering better regulatory outcomes”, April 2006.
[28] http://www.oft.gov.uk/shared_oft/reports/financial_products/oft899.pdf The Office of Fair Trading, “Payment Protection Insurance–The OFT’s reasons for making a market investigation reference to 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February 2007.
[29] 根据欧委会第1/2003文件17条规定,2005年6月,欧共体启动了对金融服务竞争状况的询问机制,支付卡(Payments Cards)、核心零售银行业(Core Retail Banking)和商业保险(Business Insurance)共同组成了此项制度的三大核心目标。
[30] ANTITRUST MODERNIZATION COMMISSION, “Antitrust Modernization Commission Report Recommendations”, April 2007. p338. “In particular, antitrust should apply wherever regulation relies on the presence of competition or the operation of market forces to achieve competitive goals.”
[31] 如不断推高业绩不良上市公司的股价,其他个股在其带领下也将屡创新高。
[32]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docView.jsp?docID=200705166D12AB368EFD25F7FFA15A22C0774E00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3] 截至
[34] http://www.federalreserve.gov/boarddocs/press/monetary/2007/200708172/default.htm
[35]
[36] See: http://www.oecd.org/dataoecd/46/26/1895904.pdf OECD, “G10 Report on Financial sector consolidation, January 2001 - Introduction and summary of finding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January 25, 2001.
[37] 《比较金融系统》,富兰克林·艾伦(Franklin Allen)、道格拉斯·盖尔(Douglas Gale)著,王晋斌、朱春燕、丁新娅、胡雅梅、周业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385页。
[38] “次级贷款坏帐危机、贸易不平衡将牵制全球经济增长”,
[39] http://afp.google.com/article/ALeqM5iwvtjRjCsY3ZId92jo8eDpgVB9kg AFP, “US subprime crisis costs global 7.7 trillion dollars: bank”, February 14, 2008.
[40] 详见:“次级贷款危机间接波及QDII”,
[41] Haris Anwar, “Canada's Dollar Falls Most in 14 Months as Subprime Woes Spread”, August 14, 2007.
[42] http://www.occ.gov/handbook/BSA-AMLManual2007final.pdf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 “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 2007, p248, “Expanded Examination Overview and Procedures for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ivate Banking-Overview”.
[43] Brian W. Smith and Laura R. Biddle, “Is the Bank Merger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Ripe for Change?”, Bank Accounting & Finance, April-May 2005, p9.
[44] 即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模式,简称SCP。SCP模式认为:市场结构决定市场参与者行为,市场参与者行为又直接影响经济运行中的企业绩效。
[45] 王晓晔(主编),《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2007年12月第一版,第245页至第256页。
[46] http://finance.sina.com.cn/forum/2007cbgtopten/ 2008年1月举办的“2007年十大并购”是第七届。该评选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工会、全球并购研究中心、中国并购交易网发起。这五项金融并购案是:中国投资公司入股美国黑石集团、国家开发银行入股英国巴克莱银行股权、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南非标准银行、中信证券与贝尔斯登互相持股,中国平安保险收购欧洲富通集团股权。
[47] http://www.weforum.org/pdf/Results_Brainstorming_230108.pdf “The Greatest Threat to Global Growth”.
[48] Racheele Younglai, “SEC eyes disclosure in subprime probes”. February 9,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