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1、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和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国税发[1998]201号)
2、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摘自国税发[1996]201号)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文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8]45号)
1、按照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提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依税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和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纳税人扣除费用项目名不符实,或以准备金等形式多扣除费用,而在年终申报纳税时未作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摘自国税发[1998]201号)
2、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允许税前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十二)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摘自国税发[1996]201号)
(十三)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状况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文件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字[199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