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但很多人搞不清,就连给“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的庄稼在《外资企业所得税要点复习》(2004/6/22《中国税务报》第6版)中也搞错:“对于残值的处理,考生应该明确内资企业不低于原价的5%,但是外资企业一般不低于10%。”不是“不低于原价的5%”,而是“不高于原价的5%”。正相反。另外,这里规定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已取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规定,“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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