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是交际应酬费(内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叫“业务招待费”),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纳税人应熟悉和真正掌握,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内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没有分别工商业与服务业;也就是说,工商业与服务业都是一个标准。
内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没有分别工商业与服务业;也就是说,工商业与服务业都是一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