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演绎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


  一次不公的判决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也许比多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更大。因为那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搅浑了。

  这出闹剧如果用较为专业的现代语言来表述,那就是有人伪造别人的身份证“巧取”银行贷款,“吞噬”国有资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河南驻马店演绎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

  本报记者罗竖一高一萍文/图

  编者按2007年10月18日,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曾刊发了河南省平顶山市张付云寄来的一封名为《一波五折荒唐案五年诉讼未结果》的读者来信。这封信的大意是,1995年,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工作的张付云委托姐姐胡瑞平购买了武水荣家的位于驻马店驿城区橡林乡昝庄西组的一处房子。但张付云2002年3月意欲转让该房子时,才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让原房主武水荣的儿子武会波在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作了抵押。于是,张付云向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一审张付云败诉。张付云提出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时张付云胜诉,但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张付云的诉讼请求,即张付云败诉。

  春节前夕,张付云再次来信告知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这起一波多折的案件经过媒体披露以后,已经引起了驻马店当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这也意味着这起多年诉讼未结果的案件有望出现重大转机。

  “狸猫换太子”,这一出中华名剧,可谓家喻户晓。据正史记载,那位太子赵祯(即宋仁宗)其实并没有经历过由其养母刘皇后用狸猫从其生母李娘娘怀中所换的传奇闹剧。

  然而时隔将近1000年后的今天,宋仁宗赵祯的一些河南老乡却真的在中原大地上演绎出了一幕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这出闹剧如果用较为专业的现代语言来表述,那就是有人伪造别人的身份证“巧取”银行贷款,“吞噬”国有资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但这一幕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至今尚未谢幕,还在中原大地、驻马店市上演着,继续在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依然在那里对河南省驻马店市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着不小的阻碍制约作用。

  这出闹剧究竟是谁一手策划、一手编剧、一手导演,而又共同表演的呢?

  这出闹剧何时才能退出历史舞台呢?

  制造这起闹剧的跳梁小丑什么时间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为了探寻清楚这个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的来龙去脉,中华建筑报记者于2008年3月2日踏上了前往河南省驻马店市的列车。到达驻马店以后,对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采访。

  建筑商抵押别人房产巧取银行贷款

  据张付云姐姐胡瑞平介绍,1995年,其弟弟张付云(注:原名胡付云,后随其养父张全一的“张”姓)委托她在驻马店市购买了位于该市驿城区橡林乡界牌村昝庄西组的一处房子,房主叫武水荣。买卖房子之前,武水荣跟她丈夫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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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主角”——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乡界牌村昝庄西组的被武会波用于抵押的所有权属于张付云的房屋。

  2008年3月9日下午,武水荣儿子武会波告诉记者,他父亲原来是一个建筑商。大概在1994年左右,他父亲武水荣购买了驿城区橡林乡界牌村昝庄西组的一块地皮。那块地皮上面的房子建好以后,他父亲就跟胡瑞平丈夫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他父亲买地盖房子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赚钱。当时,他父亲武水荣除了在驿城区橡林乡界牌村昝庄西组买地建房以外,还在其他地方买地建房。

  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一份“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中,记者在该存根上看到了“建筑年代1994”的字样。

  显然,这些都跟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中所宣称的“二审另查明,所抵押房产,系张付云1996年10月23日申请并经批准所建”的说法截然不同。

  张付云姐姐胡瑞平对记者说,房子的确不是她弟弟张付云建造的,而是武会波父亲一手建造起来的,原来有8间房子。在1995年6月,以11万元人民币的价钱卖给了张付云。当时张付云要求武水荣又建了4间,总计12间。最后张付云总共付给了武水荣14万元人民币。房子交易完成以后,他们多次催武水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可是武水荣一直说正在办理,还没有办好。但后来他们才发现原来张付云的房产证早在1997年1月24日就由武水荣给代办好了。

  采访中,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的“所有权人盖章”一栏(注:“所有权人”一栏中有“张付云”3个手写体汉字)中,记者没有看到“张付云”的印章,发现是一片空白。

  然而,在有关案卷中记者却看到了这样一个文字性“证明”材料:“产权所:王付全、张付云二人出资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在我村民组购买宅基地壹处。当时因为王付全、张付云二人在平顶山工作未调回。此房由吴水荣代建楼房贰层共计壹拾贰间。王、张每人各陆间。此房产权属王、张二人所有。以上情况属实,如出现产权纠纷,一切后果由村民组承担。橡林乡界牌村委昝西组96.11.28”。在该“证明”落款处还加盖了公章。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一位资深律师就此发表了看法,他认为就常理而言,既然武水荣的儿子武会波都说房子是他父亲自己建的,那么一般可以采信他的话,更何况还有其他书证和证言。

  这位资深律师还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使房子真的不是武水荣自建,而是王付全、张付云委托武水荣代建,但该“证明”中的“吴水荣”与武会波的父亲“武水荣”并不能直接构成一种相互印证的关系。换句话来说,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吴水荣”和“武水荣”确系同一个人,那么该“证明”就不能作为证据链中的一个有效证据而予以采信。如果有关司法机关把此“证明”作为一个书证,那就是极端错误的做法,应该及时予以纠正。

  究竟是谁在做假?

  究竟是谁在说谎?

  究竟是谁别有用心?

  究竟谁是真正的受害者?

  无论是谁在做假,无论是谁在说谎,无论是谁别有用心,无论谁是真正的受害者,但结果是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将56000元人民币“借给了武会波”。

  据记者了解,张付云直到2002年3月计划卖掉房子时,才知道自己的房子早被武会波用来做银行抵押,而获得了56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贷款。房产证也早在1997年1月24日就办好了,但是他至今都没有见过自己的房产证究竟长什么样子。

  一审判决:张付云败走麦城

  张付云告诉记者,当他得知自己的房子已经被人抵押贷款之后,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但事实就是事实。于是,他就委托姐姐胡瑞平跟武水荣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进行了多次交涉,可是没有任何的结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在2002年11月25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在2000年9月13日所签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被告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据了解,张付云送上“民事诉讼状”的当天,也就是2002年11月25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就在“案件立案审批表”上签署了对武会波借款抵押案“建议立案”的“接待人意见”和“庭长意见”。

  同一天,张付云交纳了2190元人民币诉讼费。望着那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他内心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和无奈:自己的房子被人作为抵押贷款了,而自己却要掏钱、浪费时间和精力来打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这究竟都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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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武会波房产抵押纠纷案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据武会波介绍,2000年9月13日,他父亲武水荣以他的名义跟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时,又让他以张付云代理人的身份跟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他那时也没有想过父亲武水荣会害他,所以就把他的身份证交给了父亲,但谁知道他父亲居然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他父亲早在三、四年前就已经抛妻弃子,领着别的女人跑江湖去了,至今跟家里没有联系过。

  抵押合同约定,以张付云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乡昝庄西组的房产作抵押(注:在一份已经经过司法鉴定并非张付云所签名,但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却在给武会波发放贷款前采信的一份据说是“张付云”所写的“志愿书”上,记者没有发现“抵押”字样,却看到了“底压”二字),为武会波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抵押合同在驻马店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又在驻马店地区房屋管理交易所(以下简称房管所)办理了抵字第(2000)110号房屋他项权证。武会波向西园支行提交的资料还有:1999年8月29日“张付云”签署的志愿书;2000年9月11日“张付云”的授权委托书;“张付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西园支行把56000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了武会波。

  据张付云说,为了骗取银行贷款,武会波不但办了名为“张付云”的假身份证,又伪造了他的签名,并且伪造了他的授权委托书和志愿书。武会波伪造完贷款所需的一切证件后,就领着“张付云”(注: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核对,为假身份证)到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同该支行签定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然后,武会波又领着“张付云”到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证处对相关合同进行了公证。驻马店地区公证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中对抵押合同合法性、效力作出确认,认为武会波提交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在法律上应该为有效的合同;并且赋予了该合同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之后,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将56000元人民币“购住房”(注:武会波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用于购住房”)借款给了武会波。

  2008年3月9日,武会波告诉记者,其实“张付云”的假身份证并不是他办理的,他也没有拿到用张付云的房产抵押贷来的56000元人民币,因为抵押贷款的事情是他父亲以他的名义一手操办的,此事跟他没有任何的关系。至于案件涉及到的那些授权委托书和志愿书之类的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上的签名,有的是他签的,有的不是他签的。还有跟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签定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抵押合同,以及办理房产抵押、办理房产证等相关事情,都是他父亲一手操办的。2000年那时他没有见到这笔数额为56000元人民币的银行贷款,至今也没有见到这笔钱。

  据记者调查,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曾经依照职权,在2002年对“房产他项权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存根”、“志愿书”、“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学会。经过检验鉴定,(2002)驻市公刑技术文咨字第13号笔迹检验鉴定书给出了这样的结论:“送检的房屋他项权申请书、房屋他项权证存根、志愿书担保人签名一栏中‘张付云’三字<复印件>均不是张付云本人所写”。(2002)驻市公刑技会痕字第02号指纹检验鉴定书中的结论是:送检的“授权委托书”中捺印在房屋所有权人签名一栏中的指纹不是张付云所留。

  有关案卷显示:“原告张付云提交的身份证与被告西园支行借款档案中的‘张付云’身份证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核对,为假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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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身份证”曾经有“呼风唤雨”的功能,但后经很难生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光华路派出所鉴定为假身份证。此为假身份证复印件。

  张付云告诉记者,他本来以为案子很快就可以了结,谁知道一审法院居然用了将近1年的时间才作出了判决。但让人气愤不已的是,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却于2003年11月3日作出了(2003)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并且让他这个受害人承担了2190元人民币的诉讼费。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3)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确认2000年9月13日签订的(2000)第318号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其理由为其未委托武会波签定抵押合同,所依据的是二份签定,一份是对三份复印件进行的检验,检材不合规定,另一份鉴定只对指纹进行了检验,漏检了签名,该二份鉴定均存在瑕疵,不足以完全排除其所称的未有委托关系。原告对其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应负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付云的诉讼请求……”。

  对此,胡瑞平情绪激动地对记者讲,对三个复印件作检验鉴定,正是当初由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学会所作的检验鉴定。既然法院认为检材不合规定,那么为什么不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证据重新做检验鉴定呢?至于法院判决书中所说的“漏检了签名”,更是滑稽之极,因为那个鉴定是专门针对指纹所做的检验鉴定,而不是针对签名作的鉴定。

  面对驿城区人民法院所认定检材和漏检等问题,记者于2008年3月4日走访了在2002年受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出具检验鉴定书的原河南省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学会检验人之一的节清林(注:现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他告诉记者,当初他们所做的检验鉴定是接受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符合鉴定程序的,当时送检的就是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黄汝德。检验鉴定的结果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法院认为检材不合规定,那法院自己可以提供相应的原件。至于漏检的说法,应该是有问题,因为检验鉴定的目的不一样,那么鉴定的对象自然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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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访结束后,中华建筑报房产与家装周刊主编罗竖一与出具检验鉴定书的原河南省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学会检验人之一的节清林(现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合影。

  另外,节清林副支队长还告诉记者,如果案子中涉及到伪造身份证,那就应该另案处理。如果涉嫌骗贷,那就理应对涉嫌人武会波或者武水荣追究刑事责任。

  重审:抵押合同对张付云不发生法律效力

  胡瑞平对记者讲,一审判决下来以后,他们对判决不服,于是就按照法律规定,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有关资料显示,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2003)驿民初字第203号“案件上诉移送函稿”。2004年5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驻民一终字第4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3)驿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付云告诉记者,得知重审的消息之后,他高兴得几乎一夜没有合眼。据胡瑞平介绍,在重审期间,驻马店市警方曾经与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一位女工作人员一起奔赴平顶山对其弟弟张付云进行调查。刚一见面,那位女工作人员就告诉警察,张付云长得根本不像是去他们建行搞抵押贷款时的那个“张付云”,而且银行抵押贷款档案中的“张付云”身份证跟张付云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显然对不上号。于是,驻马店警方和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工作人员最终并没有将张付云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带走。后来,张付云向记者表明确有其事。

  2004年9月8日,驿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武会波抵押借款合同一案进行了重审。判决书结论称:“送检的授权委托书中捺印在房屋所有权人签名一栏中的指纹不是张付云本人所留,而对该件上的‘张付云’字样是否为张付云所签未作出鉴定结论。诉讼中,原告张付云提交的身份证与被告西园支行借款档案中的‘张付云’身份证不是同一身份证。被告西园支行借款档案中的‘张付云’身份证,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核对,为假身份证。本院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原告请求确认2000年9月13日签订的(2000)第318号抵押合同不成立,其理由为其未委托被告武会波签订抵押合同,提交了两份鉴定,证明抵押合同中的授权委托书、志愿书、房屋他项权证上的‘张付云’的签字和捺印均不是原告本人的,原告对其主张抵押合同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告张付云并未与被告西园支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故原、被告并未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原告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西园支行审查不严,对造成此纠纷有一定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西园支行虽然对原告提交的两份鉴定书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无有力证据推翻原告的证据材料,且被告西园支行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未能证明授权委托书、志愿书、房屋他项权证上的‘张付云’签字和捺印是原告本人所为,故被告西园支行的辩称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武会波以原告张付云名义与被告西园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成立,对原告张付云不发生法律效力。”

  张付云接到判决书的一刹那,热泪夺眶而出。他对着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那高悬的国徽,磕了3个响头。

  2008年3月5日,记者走进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的办公大楼。几经周折,虽然跟2004年9月8日主审武会波抵押借款合同一案的审判长——现驿城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永春有所接触,但限于法院的有关规定,刘永春庭长未能接受记者采访。

  二审:建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无过错

  张付云告诉记者,接到胜诉判决书的当天晚上,他睡了一个踏踏实实的觉,因为觉得终于可以摆脱官司的绞缠了。但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04年10月18日,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不顾法法律规定的“15日之内提起上诉”之要求,在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的前提下,而在时隔了1个多月之后,提起了上诉。这让他真是哭笑不得。

  据记者调查,在2004年10月20日,即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提起上诉后的第二天,与该行已经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主体的申请”。此申请提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与申请人签订的驻第0055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已经将其债务人武会波的债权及全部诉讼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故请求贵院将张付云诉建行驻马店西园支行、武会波一案的诉讼主体依法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时间落款为2005年4月19日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中,始终没有出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字样。

  据记者了解,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驻民一终字第15号判决书中称:“二审另查明,所抵押房产,系张付云1996年10月23申请并经批准所建、1997年1月24日领取房产证。该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用张付云的身份证是张付云于1999年3月31日重新签发的身份证(编注:身份证应该是公安机关签发,居民没有权利自己签发身份证),该身份证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光华路派出所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相同。是张付云的真实身份证。其他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此次审理认为,该抵押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所用房产证与身份证均是真实的。这表明,张付云曾将该两证交于他人,张付云虽诉称其不知情,但张付云不能解释这两证为什么交于他人(未能提供证据)。虽说经鉴定‘房屋他权申请书’‘房屋他权证存根’‘志愿书’的签名均不是张付云所写,‘授权委托书’中的指押捺印的指纹也不是张付云所留,但致使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付云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由于该抵押登记的成立,才使武会波的贷款目的才得以实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实质,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根据这一原则,西园建行不应承担由于张付云的过错而致使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上,西园建行无过错。西园建行既然无过错,其就不应该承担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后果。综上,原审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判决该该抵押合同不成立,对张付云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结果不当,本院予以改判。判决: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03)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付云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元,共计2380元由张付云、武会波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8年3月6日,胡瑞平非常气愤地告诉记者,二审法院简直是视法律为儿戏。他们认为“所抵押房产,系张付云1996年10月23申请并经批准所建”,这简直是睁眼说瞎话。房产证存根上都说张付云房子的建筑年代是1994。因为房子明明就是武水荣自己建的,而且在1995年就建好了。她受弟弟张付云委托购买武水荣的房子之前,她丈夫还跟武水荣签定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

  在胡瑞平出示的签定日期为“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中,第一款显示有“甲方(即出卖人武水荣)将座落在昝庄的自有住房”的字样;该合同第二款内容为:“房屋价款为壹拾壹万元人民币。”;第四款内容为:“装修费用由乙方(即受买人胡瑞平丈夫,也就是张付云姐夫)承担。”;第五款内容为:“乙方必须在六月卅日前付清全部房款”;第六款内容为:“甲方保证在十六日前装修安装完毕,并交付乙方”。

  胡瑞平对记者讲,一审判决书上都写着受理诉讼费是2190元,她也交了2190元,这有票据为证,但是二审法院的郝建平、丁辉和时锐等法官居然连这些都搞错了,真觉得他们根本就没有把老百姓当回事情。

  据记者调查,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一份“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中,有“建筑年代1994”的字样。

  在此次新闻调查中,记者还接触到了一份落款为“申请人张付云”申请办理房产证的申请书。该申请书的时间具有涂改现象,手写体“6”和“4”虽然叠加在一起,但“6”字显得很粗,而“4”字跟其前面的“9”字,以及其后的“11”、“2”都显得较细。

  2008年3月9日,张付云接受电话采访时告诉记者,他从来就没有写过这份申请书。

  张付云对记者说,当初为了办房产证,他曾经把1987年办的有限期为10年的身份证交给了武水荣。但是,他不知道为什么现在驻马店房管所里却放着自己在1999年3月31日办的新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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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张付云个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

  从有关材料中,记者也发现驻马店房管所保存的张付云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平顶山公安机关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但在显示有“所有权人张付云”字样的编号为0079351的一份“房产所有权证存根”复印件中,领取房产证的日期却是1997年1月24日。换言之,当时申领房产证时,张付云的1999年3月31日才由平顶山市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还没有“出生”,但却在1997年就“周游”到驻马店房管所了。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1996年10月29日,由驻马店市产权产籍监理所复印室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却显示着张付云于1987年12月31日办理的身份证模样,而张付云的房产证是1997年1月24日由武水荣帮他代办的,可是现在房管所保存的却是平顶山公安机关于1999年3月31日签发的张付云身份证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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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在1987年12月31日签发的张付云个人真实身份证复印件。

  2008年3月4日,驻马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抵押科副科长张爱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张爱华听完记者的陈述以后,表示自己对这件事情并不了解。在她的引导下,记者又采访了该中心办公室主任刘伟,他告诉记者,像记者提供的“房屋他项权证存根”、“房产所有权证存根”等都是驻马店地市房管部门合并时,从驻马店地区房管所那边接收过来的,具体情况他们现在也不清楚。不过从记者提供的材料来看,起码当时办理时不够规范,因为那些“存根”至少没有填写完整。刘伟还向记者表示,其实限于当时的环境,办理房产证、房屋他项权证和进行房屋评估时的确偶尔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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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驻马店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公楼。

  据张付云回忆,他从来没有把1999年办的身份证原件给过外人。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经把这个新办身份证交给了法院。他怀疑法院与武会波、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互相勾结,使真假身份证掉包,结果使自己被认定具有重大过错,从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张付云告诉记者,尤其让他哭笑不得的是,他当年为了让武水荣代办房产证,曾经将1987年12月31日签发的身份证交给了武水荣。这个身份证上的住址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53号楼405号”,但是后来别人伪造的“签发”日期为1995年12月30日的假身份证中,居然把住址变成了“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光华路53楼405号”。平顶山市根本就没有53楼那么高的楼,但是让人可笑又可悲的是,驻马店公证机关、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甚至法院都视而不见,并且似乎想以此将他置于困境。

  面对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并驳回张付云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张付云对记者说,他真的是欲哭无泪。根据证据规则,他的证据已占了绝对优势,但只因他未能说出身份证、房产证是怎样落到武会波手上的,就承担了败诉的不利后果。真的是让他感到无助和寒心。

  采访即将结束时,张付云语气深重地告诉记者:“终审判决一直没有执行。虽然法院让人寒心,但是我绝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坚信国家有关部门最终一定能够给我这个无辜的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结果。在2005年8月6日,我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希望对武会波抵押贷款一案进行再审。”

  驻马店公证处“大显身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第18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有“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有“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据记者了解,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中,公证的是两份合同,一份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另一份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第一份合同的当事人是西园支行和武会波;第二份合同的当事人是西园支行和张付云。但第二份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张付云一再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自己根本就没去公证处。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申请人为武会波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签发稿中,有“受理时间”为“2000年9月10日”的字样;具有“武会波”字样和身份证号码为“412801730310141”(与武会波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的“国内民事公证申请表(一)”上的申请时间是2000年9月13日;驻马店公证处出示的被谈话人为武会波的“谈话记录”材料显示,时间为2000年9月13日;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记者发现有公证日期为“二000年九月十三日”的字样;但是编号为(2000)318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上却显示着“签订日期:2000年9月13日”字样。换言之,就是先签发公证书,再提出公证申请;合同还没有签定,驻马店地区公证处(盖有公证员黎宽的私章和驻马店地区公证处公章)就对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了公证。

  在申请人为武会波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公证书签发稿中,记者还发现公证书拟稿人、校对人、公证员意见及签名、签发人意见及签名栏都没有相关人员签名或者填写意见。

  经记者调查,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13号令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的,公证机关应予受理。但是在武会波抵押贷款一案中,仅对武会波做了谈话笔录。张付云作为利害当事人,却没有核对“张付云”的身份和其是否同意抵押的事实。

  由公证员黎宽盖章的(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认定了武会波抵押贷款案中涉及到的建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但是在公证档案中却查不到公证员复核张付云签字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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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员黎宽盖章的原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侵权文书公证书”.

  公证档案中,张付云的身份证已经证实系伪造,但公证人员却在上面盖了公证处公章。

  另据记者了解,公证书档案中承办公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是刘华轩和赵清,但在(2000)驻地证经字第9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中却盖的是公证员黎宽的私章。

  张付云告诉记者,2007年12月12日,他已经向河南省公证处提出“撤销公证申请”。

  2008年1月3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给了张付云这样一份“复查结果通知书”〔(2008)复字第001号〕:“张付云:关于你对我处(驻马店市公证处)出具的(2000)驻地经字第940号公证书、<2002>驻地经字第18号执行证书所提的申请撤销意见,经查,出具该公证书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主题明确,事实清楚,程序符合规定,不予撤销。”

  2008年3月4日,记者走进了河南省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和驻马店市司法局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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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驻马店中天公证处和驻马店市司法局。

  记者先采访了驻马店市天中公证处刘华志主任。面对记者的问题,刘华志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公证程序一般是先申请后签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有时是接到口头申请以后先签发,然后再让申请人填写书面公证申请。至于当时的承办人刘华轩和赵清为什么没有盖章,而是黎宽在公证书上盖私章,他表示不清楚,因为当时他不是公证处的负责人。

  后来,刘华志主任建议记者直接找当时直接办理公证的办事人员作进一步求证。

  驻马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黎宽告诉记者,那个公证书上的私章的确是她盖的,但是她是按照领导的意思盖的。经过记者反复询问,黎宽才说出了她口中的领导其实是驻马店司法局的某分管局长,但很快就转口说“领导开会去了”。记者后来未能跟驻马店司法局有关“领导”取得联系。

  建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违背了三个原则

  张付云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武会波借款抵押合同一案中,中国建行驻马店支行西园支行违背了三个原则,甚至有犯罪嫌疑。

  其一,未与张付云本人接触,就与“张付云”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严重违背了贷前调查的原则;

  其二,未对武会波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未对抵押物进行合法有效的评估(记者调查得知,2000年9月12日,印有驻马店地区房地产评估所字样的抵字<02>房产评估表上没有评估单位公章。在“处负责人意见”一栏有“电话指示陈所长同意办理收400元”字样。),就超比率放贷,严重违背了贷中审查的原则;

  其三,未对武会波贷款的用途进行跟踪,未对武会波贷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跟踪,要不是张付云欲卖自己的房子,武会波抵押贷款的事还不会暴露,西园支行又严重违背了贷后检查的原则。

  可惜的是,当地二审法院竟把受害人和加害人换了个位,把西园支行美其为“善意第三人”,认定本案真正的受害者——张付云具有重大过错,从而承担了因西园支行的过错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由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填写的编号为抵字(03)的《驻马店地区房屋他项权申请书》(时间落款是1999年10月19日),的他项权利设定情况一栏中“设定日期”为1999年10月至2004年10月,“权利价值”为8万,“存续期限”为1年;另外,该申请书“房屋座落”一栏中没有填写任何有关房屋的信息。2000年9月12日由驻马店地区房地产交易评估所签发的编号为抵字第(2000)110号《房屋他项权证》“权利价值”为81146元,“权利存续期限”为2000年9月12到2015年9月12日。但是,武会波与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在2000年9月13日签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三条规定:“借款期限”为2000年9月14日至2009年9月14日。

  中国著名房产打假人孙安民就此事对记者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屋他项权申请书》和《房屋他项权证》中的“权利存续期限”,以及二者之中的“权利价值”应该是一致的,而不一致现象的出现,虽然不能当即断言是有人蓄意做假,置国法于不顾,但起码不能排除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办事机构业务素质可能不高的情况。房屋他项权申请书“房屋座落”一栏中没有填写任何有关房屋的信息,严格而言,该申请书并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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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产抵押纠纷案中,给武会波放贷56000元人民币的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

  2008年3月4日,记者走访了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一位名叫李铁馥的值班经理接待了记者。当记者向这位经理讲了案子以后,她表示实在不好意思,从来没有听说过此案。她是2006年才到西园支行的,也没有听说2005年以前在这里工作的同事谁知道此案。并且告诉记者原来支行的李光行长早已经调走了,他们现在行长也并不知道此事。最后谢绝把记者引荐给现任行长。随后,记者未能跟李光取得联系。

  北京资深律师认为诸多疑点待排查

  2008年3月10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北京资深律师对记者分析了此案,他认为驻马店中级人员法院的终审判决有失公允,甚至都有枉法的嫌疑。他说至少有以下几个疑点有待排查:

  第一,张付云是否具备向武会波抵押担保的主客观条件?

  第二,武会波涉嫌伪造他人证件,套取银行贷款,涉嫌诈骗贷款,但武会波至今却平安无事,这是为什么?

  第三,西园支行的贷款经办人员在签定抵押合同时审查不严,贷款人武会波才得以私自以张付云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抵押,西园支行是否充当了武会波的帮凶?

  第四,驻马店市公证处违背公证的有关规定,在当事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出具当事人到场的虚假公证,是否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既然武会波说整个的房产抵押贷款是其父武水荣一手操作的,而且有不少的证据表明武水荣可能直接参与了抵押贷款案,那么有关部门为什么至今尚未追查武水荣是否有问题呢?

  第六,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检材不合规定”,“漏检了签名”,“该二份鉴定均存在瑕疵,不足以完全排除其所称的未有委托关系”,那么该院为什么不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证据重新做检验鉴定呢?

  第七,一审期间,中国建设银行驻马店分行西园支行曾经在2003年5月13日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对申请鉴定内容为“2000年9月武会波申请贷款时张付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志愿书上关于‘张付云’三字的签名,及指纹是否为张付云本人的”鉴定请求。试想,既然2000年9月都已经给武会波放贷了,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一审期间还要做鉴定呢?是当年该行根本就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贷款人武会波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还是另有隐情呢?

  第八,既然张付云的房产证是1997年1月24日办好的,但是为什么驻马店房管所保存的却是平顶山市公安局于1999年3月31日给张付云核发的新身份证呢?

  ……

  本报将会继续关注这一现代版“狸猫换太子”闹剧的未来。

  记者采访手记:

  完成这篇采访报道,记者不禁掩卷沉思,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这本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涉案金额并不多的普通民事案件,但是为什么会越来越扑朔迷离,而久久不能结案呢?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关注一下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