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前的法理之辩
法律义理阐释得再清楚,面对庞大的道德群体,只要无法施法,就只是空谈。
在道德问题上,传播技术的改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口头传播和印刷传播时代,传播的手段低级,道德的运动比较缓慢,道德的运动半径也很小,人们接受到异邦信息(不同于自己的乡土观念的信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更容易坚持自己的价值观,遵守乡土性的戒律。
当事男女主角也许可以去状告观点发布者,但是由于观点发布者众多,这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的法律手段基本上等于零。换一个角度说,如果法律不考虑当下信息环境的复杂和难以控制,单方面照顾“艳照门”当事人的隐私权利,而否定社群在当下的信息环境下的正常舆论权利,也违反了立法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