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应符合现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国防等各个领域,有力维护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为使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也应该承认,出现了一些照搬照抄西方的一些法律条文,闭门造车制定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法律条文,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情况的客观存在,几千年封建文化的沉淀,区域经济文化差异,使得一些法律条文在有些地方适合,而在另一些地方不适合。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存在使一些法律法规条文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一些矛盾,给我们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应该多深入社会、多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的呼声,做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既考虑可行性,又考虑可操作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尽量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社会现实,贴近生活,便于执行,更好地发挥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而不应该是脱离现实,超越现实,在执行中带来重重矛盾,甚至是无法执行的法律。要做到这些,笔者认为,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制定法律法规应符合国情民情。法律法规一但出台生效后,就具有它的强制力。人们就必须无条件的遵守和服从。如果法律法规脱离社会生活、脱离现实,不符合社会发展的现状、民族生活习惯而让人难以接受或服从,产生抵触,引发矛盾,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就与它当初宗旨相背。近年来,笔者在基层工作中就经常遇见这种案例。去年以来,地处城郊的一个行政村100余名出嫁姑娘连续赴镇、区、市上访,要求分田地、分“红利”。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出嫁姑娘及其丈夫、子女可在任何一方落户并获得土地承包权。从法律角度讲,出嫁姑娘要求无可争议,绝对合法。实际情况是:该村已纳入城市规划区,项目建设多,征地多,土地值钱,集体收入多,村民每年能分红利。按当地风俗,除无儿户以外,姑娘出嫁后都在男方落户。该村出嫁姑娘之所以要求在娘家落户,为的是分得价值数万元的土地款和参与集体收入分红。该村现有人口3000余人,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村民今后生活堪忧。如果数百名出嫁姑娘及其丈夫、子女再来分田,参与分红,那么本村村民利益将严重受损,为此该村上千名村民也组织起来上访,坚决不同意出嫁姑娘分田、分红,双方相持不下。一方是依法要求保护权益的100余名妇女,一方是强烈要求保护自身利益的上千名群众。出嫁姑娘要求合法,但对上千名村民来说不合情;村民要求不合法,但合情。这种情况使政府左右为难,如果出嫁姑娘要求得到满足,分田到户以来,该村出嫁姑娘何止这上百人,全镇何止上千人,如果大家都来算旧帐,社会稳定何来保证?法院也为难,既使判出嫁姑娘胜诉,如何执行?之所以形成目前这种骑虎难下局面,就是因为法律和政策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族的传统习惯。或者说,有关法律制定的不够明确,不够具体,不够严密,没有细化,操作起来很困难。
   二、制定法律法规不能超越现实。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同时又具有针对性和执行性。要执行就要有标准、有尺度。而且标准必须明确、清晰,不产生歧义,与社会现实相一致,具有可操作性。一部好的法律法规应是指象明确、标准清晰,便于操作。法律法规约束界限不清,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就会给下面工作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法律法规宁可不制定、不出台,待条件成熟后再出台、再制定。例如:全民选举、全民公决都是发扬民主的好形式,但是这种好的方法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只有当国民的素质,文化程度都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采取这种好的形式。再如前所述一个行政村出嫁姑娘要求分田、分红案例,按照中国传统习惯,一般来说,出嫁姑娘应在婆家生产生活。中央的文件也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又说特殊情况例外,可是又没有说清楚哪些属于特殊情况。谁来裁决特殊情况,这样就让基层为难了。很难操作,很难摆平。既然出现了矛盾,法律法规就应该尽快的明确哪些人可以在娘家定居,哪些人不能在娘家定居。同时应明确时间界限,从何时开始执行。由此可见,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既要符合社会现状,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要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出台后的可行性、可操作性。
  制定法律法规既不能超越现实,也不能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太超前,公民接受不了,执行困难,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不利于形成法制化社会;滞后,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如我国证券、股票、信息等领域法律法规滞后,严重影响这些产业健康发展。从社会承受能力来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既要考虑现实社会需要,做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台,又要有前瞻性、预见性,使法律法规适度超前,引导社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让法律法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出台后要及时加以完善。社会是向前不断发展的,事物总是变化的,法律法规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方能永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在古代社会适用的法律,拿到今天肯定不行,同样今天的法律法规明天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漏洞和缺陷,需要加以增加、删除或修改。以我国宪法为例,自1954年制定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修改,宪法尚且如此,其它法律法规更应如此。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最重要的是做好跟踪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要及时完善调整。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出台多年,许多国有企业虽已够破产资格,但执行不了。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历史包袱沉重,如要替职工缴纳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还要偿还沉重的债务,往往是交纳了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后,无钱还债;或还了债后无钱交职工医疗、社会保险,为此,职工、银行相持不下,破产无法进行;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然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还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于体制、历史原因,致使依法够资格破产的国有企业在执行起来却困难重重。因此,只有及时地完善法律法规,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否则,纵有法律,中看不中用,雾里看花,又有何用?
  四、制定法律法规应照顾到各级组织、各个阶层的利益。法律法规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调整不同团体、经济组织、自然人之间的利益。经济利益应是这种利益中最重要的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是:一方面,市以上财政充足,国库充足;另一方面,基层困难。县以下,特别是乡(镇)、村两级组织经济困难,有的乡(镇)村已经到了无法正常运转的地步。前几年屡次出现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根子就在于此。江泽民同志多次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而我要说,基层困难,人心不稳,基础不牢,矛盾重重,社会很难稳定。例如:《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我国现行行政序列中,地方人民政府应包括省、市、县、乡(镇),也就是说这百分之七十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也应该有份。而实际情况是乡(镇)往往是得不到。可是在项目建设征地过程中,往往是大量的工作要靠乡村二级做。在征地过程中,用地单位与群众之间往往存在着大量的矛盾。这些矛盾都得靠乡村干部来解决。乡村二级在做工作中,也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出现了一些费用。再加上这二级干部也要吃饭,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乡村二级都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土地征用费。但是这种提取又不合法,这样就使群众与乡村二级之间出现了矛盾。在有些地方还引发了上访。综上所述,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明确规定现存的各级组织、各个阶层的利益,照顾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同时又要对违反这种利益分配的组织、个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谁违反谁负法律责任,轻者丢官解职,重者受牢狱之灾,使这种利益分配真正落到实处,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