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上半年,是大部分高校和其他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从事毕业之前的实习或见习期,一些用人单位也开始到学校进行校园招聘活动。但是,在应届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用人单位接受他们去“上班”,这种“上班”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性质,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一些法律工作者在这个问题上发表言论,在用人单位和学生之中造成误解,必须给以澄清。
正式注册的各类学校学生(包括依法正式入学的绝大多数全日制研究生在内),与学校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学籍关系,其身份是学生,学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在学生正式毕业或以其他形式结束与学生的学籍关系之前,他们到用人单位“上班”是参加社会实践和锻炼见习,必须获得学校批准。由于实践见习的绩效评价是学业的组成部分,应届毕业生此时学业还没有完成,也不能肯定人人都能获准毕业,所以学校有依法对学生继续履行教育管理的义务,不能把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推给外界或用人单位。
未从学校毕业或肄业(以证书为准)或未与学校解除学籍关系的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法律所认可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只能是以实习或见习身份在用人单位“上班”。尽管用人单位通过招聘程序录用应届毕业生去单位“上班”,但这实际上是一种“预招聘”,不能改变应届毕业生的学生身份和到用人单位“实习见习”的性质,不能否定或改变学校继续对他们进行相关管理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不应也不能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能形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管辖调节的劳动关系,即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跟实习的应届毕业生签订一般的劳务或实习协议。
最近,有律师在报纸上说用人单位必须与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应届生“应该享受和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不能因为应届毕业生没有毕业证就对他们另眼相待,否则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这位律师并以挑讼的口吻煽动实习的应届毕业生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这种言论目前颇具代表性,反映出一些律师的无知和责任心失缺。(相关链接http://www.shoudurc.com/main/news_detail.asp?newsid=14286, http://hi.baidu.com/molawyer/blog/item/bc763b46195ad50a6a63e563.html)
劳动部(“劳动部”原先与“人事部”为一个部门,为“劳动人事部”,后来分开,不久又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在两家又要合并为所谓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1995年8月4日印发的一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文件的第12条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高校学生正式毕业之前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是实习或见习,所以适用于当年劳动部这个“意见”的规范。尽管用人单位与应届毕业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调节,但是当事人双方却要接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范调节。
必须指出的是,应届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是学生正常学业的一个部分,甚至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学校必须把学生的毕业实习当成一回事,与有资质的单位缔结学生实习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质量。但是,最近一些年来,不少高校对应届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的“毕业实习”疏于管理,甚至借机推脱对他们进行正常的实习管理责任,试图把学生在校的最后一个学期向社会和用人单位一推了之,以帮助学生提前就业为借口把他们提前“轰出去”。学校这样做,不仅逃脱管理责任,而且降低运营成本,更造成了实习跟学习无关这么一种状况,进一步拉低了高校教学的质量,其结果只能是祸国殃民。教育主管当局和整个社会应该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共同研究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