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外汇储备及其收益
一个国家的外汇储备,实际总是来源于不同的渠道,在外汇储备运用者如中央银行眼里,它们已经是无差别的统一的价值额。外汇储备是中央银行代表全体国民持有的资产,外汇储备的运用,所得收益也属于全体国民。另一方面,对外汇储备的形成来源加以分类,从经济实务角度讲是重要的。不同类型的外汇储备来源,其隐含的储备资产收益的最终流向或平衡流向,有重要差别。
(1)在决定一个国家外汇储备状况的各重要因素中,资本的流入与资本的流出的对比关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以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讲,历来是资本净流入国家。众所周知,其中最重的原因,是由于外商在内地持续的实业投资。影响外汇收支从而成为影响外汇储备额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经常贸易即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状况。人所共知,多年来尤其是较近的若干年来,我国的经常贸易是呈巨额顺差态势。
上述两大因素虽然就结果来看都会对外汇储备形成相应的影响,但必须注意到,两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很大差别。由经常贸易巨额顺差形成的外汇储备,相应的外汇资金的运用,属于什么性质呢?首先,就经常贸易顺差本身而言,是将实体性的价值资产给予别的国家或经济体使用了。这一点本来也是清楚明白的,因为这是贸易的净出口。由此形成的外汇资金就是对别国(地区)同等数额的债权。问题在于,对于代表净出口的企业而言,当这些企业向中央银行出售贸易外汇的时候,从形式上讲,这些企业得到了中央银行偿付的本币(人民币)资金。但是可以说,这样的货币形式的偿付还是表面上的。因为,所有的货币——本国货币也好,外国货币(外汇)也好,虽然对于握有它的各类社会主体,都是通用的支付手段、购买手段,是万能价值;但货币的积聚,实际是相应的社会债务的形成;积聚的货币总量的增加、全社会任一时点货币存量的增加,就是相应的社会债务额的增大。
从各个净出口企业的角度看,这样的由货币当局给予企业以本币形式的货币资金,性质上决不存在不公平之类。之所以如此,对于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社会主体而言,只要他们愿意放弃货币资金形式,可以很方便地购买商品等实体性资产。除非社会遭受了恶性通货膨胀或剧烈的社会动荡等异常情况,以货币资金购买实体性资产才会碰到重大困难。社会在常态运行时期,各类社会主体握有的货币,均可以实现其流通手段的职能,因为货币是商品等实体性资产的交换得以完成的媒介形式,是一般价值。但是,也正是粗看似乎不起眼的国内净出口企业出售外汇而形成的本币债务的积累,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全体国民运用这些新增加的外汇储备的机制。
原来相关的货物商品或服务商品净出口企业,由净出口所得到的外汇资金即对别国的债权,现在通过出售外汇给本国的中央银行而转换成了相应新增加的本币债务。由此,原来可以由相应的出口企业分别掌握并运用的对别国的债权,现在转变为由本国中央银行集中掌握和运用的相应外汇储备了。撇开其他方面与外国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样形成的外汇储备就是对别国的净债权。因此,正是以国家方式对外汇的相应收购,使相应的外汇的所有人主体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候,这部分外汇确实已经属于该国全体国民了,而不再属于特定的某些社会主体了。也因此,不管国家外汇储备的运用是购买外国的国债等形式的金融产品,还是在外国金融机构存款,或者采取给别的国家政府贷款方式,再或者,对别的国家的公司进行实业投资。——运用这些外汇资金所得收益只能属于全体国民所有。
(2)外商资本的净流入,这样类型的外汇存量,是相应的外商投资人对属于自己所有的资本在中国大陆运用的结果。当数量不小的外商在中国进行实业投资时,其资本投入的一部分首先是现汇投入。随着过程的推移,只要外商真是在中国大陆办实业的,现汇汇入之后不久,这些现汇的一部分就被用于购买进口设备、技术等实体资产。扣除这一部分,现汇投入的另一部分是用于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购买中国企业生产的原材料等等,也有一部分是购买中国企业生产的机器设备。这些外商资本的运用所追求的是利润。如果外商支出的这一部分资本外汇,最终是由中国的中央银行收兑运用的,中央银行这样来源的外汇资产的收益无疑也属于全体国民所有,但就整体看,这部分收益却是与外商资本的一部分利润相抵的。或者说,本国的外汇储备收益诚然因此而增加,但这部分外汇收益的增长以属于外商投资者的相应新增利润为前提。另外,这些外商作为投资的外汇的一个较小部分,会滞留于现汇形式,现汇的所有人依然是外商投资者,但这不反映外商实业投资方式的直接投资的基本面貌,它们只是相应地影响着国际收支状况。
(3)随着条件的逐步成熟,当允许资本外汇自由流动时,外商投资的另一类型,是在中国大陆证券市场购买股票、债券等资产。假如此时以这种方式投入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外汇的一个较大部分最终是由中央银行收购的,一方面,中央银行如在国外运用这些外汇资产将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外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也将获取资本收益。所以,中央银行运用这部分外汇所得收益,整体看也是与外商在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收益相抵的。当外商的这些投入资本的相应部分,转化为人民币资金购买了在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业公司的股票,实际就是购买了这些公司的实体性资产。
(4)还有一种类型的外汇储备,实际是中央银行代表该国向别国政府或金融机构的借款形成的,这在经济运行严重恶化的国家是常见的。这样的对外借款自然要支付利息。因而只要中央银行借入的外汇未全部支付出去,中央银行运用尚余留的外汇储备所得收益也属于全体国民。但是,这些收益整体看是和相应的对外借款支付的利息相平衡的,这一部分外汇储备的收益并不是本国的生产所产生的收益。
(5)如果某个发达国家或较发达国家,在某种国际经济格局下,资本的对外投资收益形成了该国收入的一个不小价值额;而且,投资收益者将其中的一部分外汇出售给了本国的中央银行,由此成了外汇储备的一个来源。这是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投资收益转化而来,与正常贸易的净出口所得外汇相比差异显著。还有一种类型,本国居民的国外工资收入即所谓劳务收入汇入国内兑换成本币。再一种类型是汇兑收入的一部分出售给中央银行。这几种类型的外汇储备来源,都是由本国居民收入的相应部分转换债权形式而来。通过这样的债权形式的转换,这些外汇现在都成了全体国民的资产了,这样的外汇储备运用,所得收益自然也归全体国民所有。
弄清某个具体国家一定时期外汇储备的来源类型,及其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联系,不仅有助于理解这些外汇收益的真正来源,而且也是深入分析该国经济结构现状的重要切入点。
2008-3-19初稿,后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