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法制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评析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这是对2002年《环境评价法》的细化与增加实践可行性的重要举措,笔者本着理解原意和理性分析的精神加以解读与评析。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
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是一个地区和城市或者重要项目的操作指南,其中包括了社会、经济、文化、经济等多方面的因素考量,现在提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中国对于环境保护工作高度评价的体现,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社会和谐必然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对以前片面追求GDP发展业绩的纠正,这也是中近三十年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规划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本质上此项意见是为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技术操作规程,但是现在有一个忧虑:这种技术导则必须要面对环境质量状况、经济、技术条件的不断变化,是否会出现技术导则脱离实际的现象,因此是否应该制定相对动态变化的技术导则,是否可以参考建筑物价信息的年月参考值的方法,定期修改技术导则。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的主体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影响评价的信息共享制度。对此条文加以分析可以认识到: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信息使用者是否包括公众的问题,显得十分重要,规划环境评价对于公众的环境权甚至生存权具有重大影响,现实中有重大环境污染的项目规划与建设对于公众生活的影响是很重大的,这从厦门公众的重大化工项目建设论证中的巨大表现可以看出,因此,信息共享制度的使用主体必须包括公众即信息公开,同时也必须接受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在规划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中使公众意见显得有价值,同时也是政府在规划环境评价中的行为得到公众的理解,因为公众与政府对规划环境评价所依据的信息资料是相同的,这样双方沟通就有了共同的基础。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问题
规划环境评价的公众参与是体现服务型政府理念的重要举措,其实公众参与主要是关系到规划参与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问题,做到这一点主要是政府的规划环境的专家评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够说服公众,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十条中,在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应该加上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这样是吸收了法院判决书中的教训的,才审判实践中,判决书中经常出现“此观点不予采纳、此证据不予采信”而对为何不予采纳与采信不加以有说服力的说明,这样就会使公众感到很不服。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任何制度的建设必须是权利、义务、责任、救济四个环节的统一,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在规划环境评价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对于环境评价的技术服务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是很详细,而对于对政府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只是规定了行政处分,而对其他责任没有相关的衔接总会有不平等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