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审计审计署的思考


近日,有新闻称财政部已完成对审计署审计,李金华透露审出问题(新华网)。这是首次有关作为国家审计主体的审计署作为被审计对象的报道,似乎我们的审计制度在实践上弥合与理论的差距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也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认识到了对审计署的监督问题,这间接也是对整个审计工作的更加深入的认识和推进。因为只有审计署得到很好的监督,审计署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

审计署作为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以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单位和公职人员为己任,是典型的监督者。同样是署,与海关总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的地位不同,国家审计署是作为国务院的28个组成部门之一而存在。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尽管有人认为审计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行的一些制度性缺陷,但是其发挥的巨大作用也是有目共睹的。在近几年的审计风暴中,审计机关大出风头,赢得了广大老百姓的满堂喝彩。

在学理上,我们总要遇到这样的问题:有了监督者,那么,谁来监督监督者呢?只有监督者也能被监督的制度才可能是好的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这样。前几年,我们在看到审计署的巨大作用的时候,是否有人提出审计审计署自身的问题?其实这是一个必须提出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审计署似乎只能监督别人,似乎不是肥水衙门,就认为没有监督的必要,就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监督它的问题。凡是握有公权力的实体都要受到监督,这是自阿克顿勋爵“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警言产生以来的有关权力的常识。但是,到底谁来监督审计署这个监督者呢?当然,监督有党的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等,但这里要问的是:除了规定的内部审计,谁来在外部对其进行经济上审计呢?

这条新闻给出的答案是财政部。财政部作为审计审计署的机构,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财政部的职责里面似乎找不到审计的职能,更没有相应法律的授权。当然它可能因为“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而对审计署进行审计,而且它相对于其他部门更有经济审计方面的专业优势。但是一旦是国务院交办的,那么这个任务多半具有临时性,这又面临这样的监督需要制度化的问题。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有权对财政部进行审计,而现在财政部又对审计署进行审计。这样使得双方相互成为对方的被监督者,同时又是对方的监督者,而且双方都在审计领域具有专业优势。这在理论上难以防止双方相互达成默契,共同规避对方和自己出现的问题。

这就需要国家在完善监督审计制度与举措的同时,加紧培育第三方独立的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并赋予其相应的审计权力。这样才能使审计主体多元化,防止审计的片面性和部门勾结。这样的社会权利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兴许可以对弥补行政权力相互监督的不足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