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资本的计量参数


经济资本计量采用系数法。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商资产负债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后,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当资产类别、资产风险水平和有关经营政策要求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调整。

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分配以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为基准,综合考虑不同产品的资产质量指标、风险评级结果和全行经营导向等因素确定。经济资本分配区域调节系数根据风险管理部《2004年度行业、区域、产品风险评级分析与政策指引》关于区域风险评级结果设定为三类,对分行贷款类资产经济资本计量分配进行调节。操作风险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确定为20%。市场风险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确定为500%。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根据全行资本性占用经济调整导向,区别四类不同的资本性占用分别设定。具体信用风险经济资本分配系数、经济资本分配区域调节系数、资本性占用经济资本分配系数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