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算不算受贿?


收钱算不算受贿?

提出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以为不是法盲便是弱智,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而收钱,不是受贿是什么?可是,当曾连续向刘家义、张自民两位阜阳中院前任院长行贿15次的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何涛脸不红心不跳地说,这是“错误”, 但不是行贿时,怎能不让人生出这样的疑问?

作为中南民族大学政法系的本科毕业生,2000年南京大学首届在职法律硕士,堂堂的法院院长,何涛对自己送钱买官的行为做出了这样的解读,“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利益。”他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形成一种良好的关系”。

这话听起来的确让人耳熟能详,那些来者不拒、半推半就或者碍于情面“不得不”笑纳的贪官不也是“为了形成良好的关系”么?既然买官不属谋取不当、非法利益,不构成行贿情节,那么卖官理所当然也谈不上为他人谋取不当、非法利益,受贿的罪名同样难以成立。

作为法院院长,无论何涛本人还是其要求其他法官断案时,是绝对不会采纳贪官的这种狡辩的,不然,怎么还会有那么多的贪官被绳之以法呢?于是,收钱有罪,送钱无罪,似乎就成为一条不成文的“司法原则”。否则,无论是阜阳腐败窝案,还是在其他腐败案件中又有多少行贿者受到法律制裁的呢?就连胡星案中送钱达3200万元的“行贿状元”陈族远,郑筱萸案中的8名行贿人,行贿数额最小的也有11万元,最多的达292.91万元,不也是没有被追诉么?

而且坚持这种“原则”的,恐怕还不只是司法系统的“共识”,“有关方面”同样如此。自肖作新开始,到王怀忠、尚军、刘家义、张自民案件,受牵连的干部达八九百人。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200多人,其余也都是副科以上干部。卖官的被法办了,这些买官者却依旧稳稳当当地戴着乌纱帽。有关负责人用“如果大换血,将导致一些部门瘫痪,要正确把握度,毕竟培养一个干部也不容易,要给他们一个自新的机会”等种种藉口替他们开脱其实不正说明了这一点吗?

何涛很自信地认为自己是一个合格的、称职的法官。可是,让这些“称职”法官从自己的愿望和利益出发有选择地适用法律,还什么什么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可言?当行贿者不能像受贿者那样依法受到制裁时,将会有多少人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挖空心思、不择手段地去施放糖衣炮弹?又将会有多少立场意志不坚定者被拉下水?中国的反腐败还将面临多大的阻力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