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破发一石激起万重浪(不只是千重浪了!),市场多认为是股市极度疲弱所致,理性的思考者认为同时应该对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反思,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中石油(以及此前已经破发的中国太保以及其他正在破发的一批新股、“次”新股)的表现令人乍舌的地方不仅在于它的无与伦比的市场影响力,更有其上市后被各方一致认为是市场“第一绩优股”,而被认为稳定股市的“定海神针”。与市场预期相悖的是,该股上市后即一路狂跌,以上市首日的开盘价计算至破发后的首个交易日收盘价,该股股价下跌已超过60%,同期上证综指下跌46%,而创下这一跌幅记录、并很快破发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不到半年!中石油总市值占据沪市总市值的四分之一,其对综指的影响力无其他股票可以望其项背,该股回归后至今,成了不折不扣的拖累市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石油与中国太保如此回落并很快破发,一个主要的因素是与其业绩增长不相对应的奇高的新股发行价格。长期以来,A股市场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定价都是“随行就市”的,行情好时定价就高,行情不好时定价就低,市场因素成了决定定价高低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唯一因素(市场好时什么股票都能成功,市场不好时再好的股票也难以发行)。同时,上市公司融资完成之后,除非进行再一次融资,或者有被购、兑现股权激励条件等其他安排,其一般不再关心股价在二级市场的波动表现,尤其是不再关心股价回落。这一发行定价制度纵容了上市公司只顾融资不管股价,股票只要有机构承销,能够顺利发得出去就万事大吉,可以全然不顾上市后股价回落是否给公众股东带来利益损失。市场广为垢病的上市公司恶意圈钱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即是这种只发股票而不顾业绩与未来成长是否配比,上市公司不关心股价,股价上涨时可以分享好处(对于有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管而言,可以兑现奖励),股价下跌时可以全然置之度外,不负任何责任的定价机制。这是不合理的发行制度表现之一。
不合理的发行制度的另一个表现是同一上市公司在A、H股市场不同的新股发行定价,无论是先H股后A股的“回归”,还是先A股再H股的“出走”,A股定价总是明显高于H股。同一个上市公司,有着显著不同的发行价格,两类股东体现出了明显的利益不公。而由于发行方面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引致了其后的更多问题。比如中石油,目前A股破发后的16元,对比于10左右港币的H股股价仍有巨大的落差,已经有境外机构明确认定A股的回落依然远没有见底,尽管上市后的半年时间里,该股已经跌去了六成!
都说市场有泡沫,显然泡沫的产生并不都是由二级市场的“炒作”带来的,一级市场发行也负有重要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新股发行与再融资时应该将上市后的股价波动综合考虑,股票定价时应该综合考虑现实业绩与未来成长、高管激励、管理者与员工待遇与股价波动情况,比如可以考虑股价上市后在某一段时间内回落到某一幅度,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维护股价稳定的义务,当股价回落至某一区域在其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能回复到预定价位之上时,上市公司应该回购自身股份,其管理层待遇也应有所体现,以此稳定市场信心与预期,也具体体现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东利益一致的决心。如此,才可以使上市公司在对融资与再融资定价时三思而后行,才有可能遏制某些上市公司高价恶意圈钱的企图。上市公司不是想高价发股吗?只要管理层对未来业绩增长有充足信心,对未来股价表现有充足信心,那就尽可以高价发行,而如果业绩增长未有配比性增长,或者股价在上市或融资完成后的某一段时内没有达到预期表现,上市公司、尤其是高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这么一个机制,一项规定,相信此前的中石化、中国太保、平安等等在发行或希望进行“市价”增发时,可能就会三思而后行,可能也就不会出现上市后不到半年就很快破发的现象发生。这才是将维护市场稳定与保护公共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的一个具体措施。
长期以来,市场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恶意圈钱深恶痛绝却又没有有效的遏止方法,但市场总是在不断进步的,包括人们的认识。破发在每次市场由强转弱时总会发生,但愿此次中石油破发能能使人们更聪明一些,认识更深入一些。让我们不只抱怨,共同找寻维护市场稳定与公众投资者自身利益的更有效途径。
(本文19晚写于出差北京参加第四届金融(专家)年会酒店,只是笔者的粗略思考,前稿完成后因电脑故障而丢失,重写后只是部分思路.只为抛砖引玉,希望与大家一道补充、完善。)
中石油(以及此前已经破发的中国太保以及其他正在破发的一批新股、“次”新股)的表现令人乍舌的地方不仅在于它的无与伦比的市场影响力,更有其上市后被各方一致认为是市场“第一绩优股”,而被认为稳定股市的“定海神针”。与市场预期相悖的是,该股上市后即一路狂跌,以上市首日的开盘价计算至破发后的首个交易日收盘价,该股股价下跌已超过60%,同期上证综指下跌46%,而创下这一跌幅记录、并很快破发的时间,只有短短的不到半年!中石油总市值占据沪市总市值的四分之一,其对综指的影响力无其他股票可以望其项背,该股回归后至今,成了不折不扣的拖累市场的主要因素之一。
中石油与中国太保如此回落并很快破发,一个主要的因素是与其业绩增长不相对应的奇高的新股发行价格。长期以来,A股市场新股发行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定价都是“随行就市”的,行情好时定价就高,行情不好时定价就低,市场因素成了决定定价高低的主要因素,甚至是唯一因素(市场好时什么股票都能成功,市场不好时再好的股票也难以发行)。同时,上市公司融资完成之后,除非进行再一次融资,或者有被购、兑现股权激励条件等其他安排,其一般不再关心股价在二级市场的波动表现,尤其是不再关心股价回落。这一发行定价制度纵容了上市公司只顾融资不管股价,股票只要有机构承销,能够顺利发得出去就万事大吉,可以全然不顾上市后股价回落是否给公众股东带来利益损失。市场广为垢病的上市公司恶意圈钱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即是这种只发股票而不顾业绩与未来成长是否配比,上市公司不关心股价,股价上涨时可以分享好处(对于有股权激励的公司高管而言,可以兑现奖励),股价下跌时可以全然置之度外,不负任何责任的定价机制。这是不合理的发行制度表现之一。
不合理的发行制度的另一个表现是同一上市公司在A、H股市场不同的新股发行定价,无论是先H股后A股的“回归”,还是先A股再H股的“出走”,A股定价总是明显高于H股。同一个上市公司,有着显著不同的发行价格,两类股东体现出了明显的利益不公。而由于发行方面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引致了其后的更多问题。比如中石油,目前A股破发后的16元,对比于10左右港币的H股股价仍有巨大的落差,已经有境外机构明确认定A股的回落依然远没有见底,尽管上市后的半年时间里,该股已经跌去了六成!
都说市场有泡沫,显然泡沫的产生并不都是由二级市场的“炒作”带来的,一级市场发行也负有重要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新股发行与再融资时应该将上市后的股价波动综合考虑,股票定价时应该综合考虑现实业绩与未来成长、高管激励、管理者与员工待遇与股价波动情况,比如可以考虑股价上市后在某一段时间内回落到某一幅度,上市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维护股价稳定的义务,当股价回落至某一区域在其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能回复到预定价位之上时,上市公司应该回购自身股份,其管理层待遇也应有所体现,以此稳定市场信心与预期,也具体体现上市公司与各类股东利益一致的决心。如此,才可以使上市公司在对融资与再融资定价时三思而后行,才有可能遏制某些上市公司高价恶意圈钱的企图。上市公司不是想高价发股吗?只要管理层对未来业绩增长有充足信心,对未来股价表现有充足信心,那就尽可以高价发行,而如果业绩增长未有配比性增长,或者股价在上市或融资完成后的某一段时内没有达到预期表现,上市公司、尤其是高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这么一个机制,一项规定,相信此前的中石化、中国太保、平安等等在发行或希望进行“市价”增发时,可能就会三思而后行,可能也就不会出现上市后不到半年就很快破发的现象发生。这才是将维护市场稳定与保护公共投资者利益落到实处的一个具体措施。
长期以来,市场对于部分上市公司恶意圈钱深恶痛绝却又没有有效的遏止方法,但市场总是在不断进步的,包括人们的认识。破发在每次市场由强转弱时总会发生,但愿此次中石油破发能能使人们更聪明一些,认识更深入一些。让我们不只抱怨,共同找寻维护市场稳定与公众投资者自身利益的更有效途径。
(本文19晚写于出差北京参加第四届金融(专家)年会酒店,只是笔者的粗略思考,前稿完成后因电脑故障而丢失,重写后只是部分思路.只为抛砖引玉,希望与大家一道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