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教材》(159)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