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农民工养老金返回乡村的设想


将农民工养老金返回乡村的设想

(部分要点)

今年两会期间,一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说,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养老保险和农村父母的养老保险。这位农民工代表的话是这个题目的最初源头。

最近,正在研究“改变中国社会保障二元结构状态三步曲”的课题,这三步曲是:回归分享憧憬。本文是憧憬曲的部分要点。

农民工养老金返回乡村是指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也可以把这个范围适当扩大到农民工以外的其他一些人)因务工而累积的包括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金适当返回乡村,作为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金财政来源之一。

子女赡养父母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方式,也为各个历史发展阶段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规定。

现代社会也不例外。例如,我国法律就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现代养老制度也体现了下一代赡养上一代的特征。

例如,从责任承担模式上看,世界上只有极个别国家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负责,其余国家均采用政府责任型和责任分担型。无论是政府责任型还是责任分担型,都包含了政府通过预算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其实质就是用下一代创造的国民收入来赡养上一代人。

这种情况在中国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1992年实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就是用现在工作的人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去支付上一代人的养老金。在城镇,许多人由于历史原因,即便没有自己的帐户也可以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利益。这体现了下一代赡养上一代。

但在农村,一方面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在农村劳动的人没有能力创造足够的养老保险利益来赡养上一代人。另一方面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也不能为家乡创造养老保险利益。他们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被留在了城市,为城市老年人服务了。

农村的父母用自己的心血和财力物力养育了他们的下一代,为下一代人的成长履行了抚养义务。上一代人在年老体弱不能劳动的时候,理应从他们子女那里获取回报,理应享受他们的子女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然而他们尽了抚养义务却无法获得权利。这些权利却被城市的老年人获取了。城市的老年人并没有对这些农民工尽过抚养的义务,因而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城市的老年人没有资格获取由农村年轻的一代创造的养老保险利益。

从目前各城市农民工养老金制度制定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在理念上都很先进,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而农村老年人口在养老保险上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并不是我们主观上的责任,而是由于历史是渐进发展的,人们还没有来得及想到这个问题。我相信,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思想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这个问题一定会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认为,让农村老年人口也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利益,公平享受国家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已经是指日可待。

关于返回的尺度,应考虑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利益的实现和未来农民工养老金实现的平衡。因而我们在前面的定义中提出了适当返回。在考虑适当返回之前,我们首先提出理想返回。理想返回,是指留下足够支付按照各地制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标准计算的农民工养老金财源,其余部分全部返回到农村。从现阶段来说,由于并不存在支付农民工养老金的问题,因而农民工的养老金在现阶段是全部返回。

适当返回,是指考虑其他各种因素后,经过综合而确定的返回乡村的养老金数额,这里既有可持续支付的技术性问题,也有一个不同阶层的利益博的问题。

 

参考文献:

社会保障概论 郑功成主编

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邓大松 刘昌平等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