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风险处置条例),其中,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监管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出资方式。二是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三是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 四是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条例从任职资格和持续监管方面完善了对券商高管人员的监管,以防范部分高管人员严重失职甚至违法犯罪造成的券商风险.
同时,风险处置条例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