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被查实存在造假,股民怎么办?》


《假如被查实存在造假,股民怎么办?》

投资者:最近某公司已于今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可是我发现一些论坛上出现揭发文章,说该公司2005年在非法投标案中制造假证明,在办理上市的过程中,其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数据证明了当时某公司出具的那个证明是假的。如果这件事是真的,而我又认购了某公司的股票,某公司因此而被告上法庭,那我的损失,是不是能向某公司医疗索赔?由于事情比较紧急,请尽快帮我解答一下。

宋一欣律师:市场中,对刚刚上市的某公司存在造假的传闻与质疑不绝于耳,该公司本身也发表了一个澄清公告,但同时也承认保荐人存在工作上的疏忽。阅读了有关材料后发现,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过去在一场与财政部的行政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所显示的数据,与这次上市所提供的《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的数据,两者存在不一致,虽然上市公司作了辩解,但许多投资者还是不认同这种辩解。

如果说某公司被查实存在造假的话,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讲,就是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化一点则可以归纳为虚假记载,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来查处,中国证监会查处以后发现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可以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制裁。《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所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会将责令共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又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改正,给予其警告,没收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其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如果虚假陈述行为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如果某公司公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陈述的话,上市公司及其承担责任的董事、监事、高官人员,股票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荐人及其负责人将有可能对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假如虚假陈述行为成立,凡是通过发行所购得股票或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投资者若因此受到损失的,都可以向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根据200319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有前置条件文件,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有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有罪并判决生效刑事判决书,作为起诉的前提条件,否则的话,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某公司民事赔偿案是否成立,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否起诉,需要等待中国证监会查处的结果,中国证监会查处的结果无非两种,一是认定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不予处罚,投资者也不能起诉,二是认定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根据这一决定便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就目前而言,投资者只能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