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困境到底在哪?


    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在北京市规划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在这个规划中,吸引人们眼球的是所谓的“政府回购”制度。
    规划中称,今后要加强探索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内循环”的流转模式,即经济适用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回购;加强建设、销售、流转全过程管理,“从制度上制止违规购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规划公示之后,在市场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任志强称“这是政府该做的事”。许多分析人士也认为“北京的做法,把经济适用房的责任回归到了政府这一边,体现了政府的责任”。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个回购制度只是解决了流转的问题。而经济适用房的真正困境也许是在建设和销售过程。经济适用房作为“准商品房”,这个定位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比如,政府既想把经济适用房当成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的社会保障性手段,同时却又把这个责任推给了社会。尽管有3%的利润控制线,但是,作为以利润为导向的开发商是不会真正甘愿做无利可图的亏本生意。
    于是,在3%的控制线内,开发商拼命地违反规划,去掉部分绿地等必须的公共设施,而挤出空间多盖几栋大楼,开发市场上流行的大户型产品,背后操控房号的高价倒卖……
    这样的背景下,经济适用房制度就有了诸多被人诟病的地方。而这种情况出现后,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监管力度又不够甚至没有。因为很多更改规划等违规现象,开发商“用金钱就能打发了”。
    笔者曾到外地调查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发现一些老工业基地因为土地很多都在国有企业手里,常会出现这些企业以“经济适用房”立项的名义降低建设成本,而在销售的时候除了少数按经济适用房性质之外,其余均以商品房高价出售。
    但是,如果政府真正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为责任,就应该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到流转等过程全程由政府操作和监督。指望开发商来实现政府责任的愿景简直就是异想天开和逃避责任。
    再来看此次的“回购制度”,只是让经济适用房作为公共资源的属性得到部分恢复,而另一方面,回购也意味着现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拥有的是不完整的产权,这会令日后政府回购的操作变得非常困难。多少年限可以进行回购?是这个住户已经不符合低收入人群的标准了?还是住户自愿出售时?
    这些都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