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理应成为"资本家"!


  农民理应成为资本家!(作者:尹伟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文章版权属于作者所有。)

  看到一篇谈到将农民土地私有化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国情的文章。不禁想起第二次思想解放中“姓社姓资”的争论,当时甚至连雇工都认为是资本主义。好在我们伟大的改革设计师说了:不要争论了,发展是硬道理。所以提出“有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个概念。

  现在又到了第三次思想解放的前夜。而最大的现实问题是农民依然是中国最贫穷的群体。三个代表思想中的一个强调的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那么我可以说中国最广大人民中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群体----尊重他们的应有权力和利益就是我们政府最应该考虑和关心的首要大事。

  为什么不能让农民拥有土地(笔者这里专指可耕地,及可用林地)即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呢?理由众多现在笔者逐一分析一下。

  一.最大的理由:农民拥有土地就是搞资本主义!??

  试问一下: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答: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的。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命题,并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概括。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牞继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的认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牞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六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是根据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的重要论断,是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这一理论创新是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丰富、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那么我们再问一下: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是不是解放了农民的生产力?

  很显然,农民拥有了土地所有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能有以下选择:(1)不愿意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或者说有其他特长的农民会选择把土地转让或者承包给其他农民或者其他需要土地发展生产的非农民,这样这类农民就可以把转包或者转让土地的收入做为资本投入到做自己适合做的事情。显然对于这类农民土地所有权是解放了他的生产力!----担心的问题:没有土地的农民会成为城市贫民彻底成为无产者。解决方法:转让土地收入按一定数额交纳社会保险即可。(2)愿意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将会承包或者购买进而获得更多的土地。这样可以实现土地集约经营,这样的农民将成为农场主。集约经营的成本肯定比分散经营更低。无疑也解放了他们的生产力!(3)部分农民自愿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成立农业股份制公司,这样农民就成为股东(资本家),这种情况同样是实现了土地集约化经营。

  小结论是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后无论做何种选择:都解放了他们的生产力!

  2.农民能否拥有土地的第二个关键是:是否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

  分析这个问题首要是对把土地转让出去的农民(无地的农民)的未来进行分析。那些认为自己不适合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可能成为什么呢?(1)城市的工人或者其他服务就业人员;(2)城市的商人或者农村的商人;(3)农场的服务人员(雇工)。最担心的是他们成为彻底的无产着而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问题的实质其实非常简单:现在的大部分农民实际就是无产者(因为人均土地太少,一家只需要一人耕种就可以了,其他就是失业者,失业者不是无产者吗?),当然他们不是彻底的无产者。因为他们拥有自己在农村的房产。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转让了自己的土地,但是不意味着他们所有人也会转让他们的房产!现在的农民工如果没有构成对社会的和谐的破坏,那么他们在得到土地所有权后,成为拥有一定资本的资本家,他们更不会构成对社会的和谐的破坏。反之,如果现在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那么他们一样会构成对社会的和谐的破坏。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农民能否拥有土地与会否构成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无关!

  既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那么我们不难得出大结论: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正确选择!

  二.农民能否拥有土地的第二个关键是:农民拥有土地是否会造成土地的流失,破坏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正视耕地正在大量流失成为建设用地的现状。目前耕地流失成为威胁我们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的最大隐忧!

  3月5日,国土资源部下发通知说,“中国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知的核心是两点,一是要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要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通知明确提出,“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对“粮食主产区和优质耕地地区的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为什么耕地屡屡被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呢?其原因非常简单:因为耕地的产出很低,作其他用途可以获利更多!那么我们要进一步要问:这个利归谁所得了?是谁想得到这个利?是农民吗?答案显然不是。利益归地方政府或者集体组织所得----其实就是腐败的根源之一。要彻底解决这个现状一当然是靠法规法律和政策;二。同样还是靠靠法规法律和政策:即清晰耕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一:如果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那么这个现象只会得到根本遏制而不是扩大,农民违法和腐败孰轻孰重?。当然我们也无法排斥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农民未来也会违法将土地转让给需求者另做他用,但是国家的法律可以制约这个问题。个别农民违法和彻底铲除腐败一个根源孰轻孰重?

  结论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只会根本遏制耕地流失问题!同时彻底铲除了一个导致大范围腐败的毒瘤!

  三。农民能否拥有土地的第三个关键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是否会造成土地的撂荒和转移非粮食生产的生产,破坏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

  还是让我们来看看现状:

  国务院就保护耕地有关问题连续发出紧急通知。3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该通知还提出了尽快恢复基本农田用于耕种的五项原则。10天后,即3月30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强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要求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他用主要表现为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以及挖塘养鱼。前两者的行为主体大部分肯定不是农民,那么行为主体是谁?而挖塘养鱼的行为主体肯定是农民。那么农民擅自改变耕地为池塘养鱼是否违法这个问题笔者不是很清楚。耕地撂荒的责任主体看来似乎也是农民,但是笔者认为农民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原因很简单:种地收益太低甚至赔本才会导致耕地撂荒。那么什么原因导致种地收益太低甚至赔本?(1)撂荒的耕地耕种价值不大或者撂荒的农民没有能力提高收入或者他有其他能力不屑于种植耕地。(2)粮食价格体系不合理导致大量撂荒。我相信这才是真正的重要原因。

  现在来分析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是否会导致更大范围的土地的撂荒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显然,如果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撂荒不会有必然的联系,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则是有相当的可能。因为无论农民拥有耕地或者拥有耕地使用权他都有权选择进行收益较大的生产。所以控制撂荒的根本在于政府引导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如果种植粮食有利可图甚至有大利可图,那么这个现象自然就不会存在。所以如果在粮食市场价格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除行政手段外还应该采取合理的经济手段进行干涉:如提供较大的种植粮食补贴,才可以抑制土地的撂荒和转移作非粮食生产的生产。

  结论是:农民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决不会造成大量土地的撂荒和转移非粮食生产的生产,破坏国家整体的粮食安全。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合理的结论:

  (1)限制农民拥有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只是在保护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对于农民是不公正的,不公正的制度一定会制约农民的生产力!

  (2)只有让农民拥有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即农民成为拥有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的资本家,才能够彻底激发他们的能动性,彻底解放中国最大群体的生产力!

  所以我们在此推断:农民应该拥有耕地的所有权,农民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的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