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循环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


  广义循环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

 
 作者:杨党校

  文章来源:《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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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约束成员行为的规则,是人们共同生活质量的保障。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广义循环经济要获得正常运行与发展就必须为自己构筑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生态法则的理论指导体系、生态补偿的市场调节体系、政治生态化与生态政治化的政治保护体系、生态立法的法律制约体系、生态文明的文化支撑体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本文最后探讨了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及相关政策支持。

  [关键词]广义循环经济;制度;保障;制度创新;政策支持

  从生态文化的大视野审视“循环经济”(circulareconomy),属于广义循环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广义循环经济学聚焦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对把握社会文明转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广义循环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是一个从可能到现实、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过程。运行过程中存有的风险确定不疑,但不是所有的经济行为都能实现自我保护,很可能出现中途夭折的现象。如何使广义循环经济在运行中风险最小,经济发展顺利进行,这就涉及制度保障的内容。

  一、制度的涵义与功能

  当前,尽管学者对制度的含义聚讼纷纭,不过仍有一般共识。以美国著名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C.North)的观点较具代表:“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是为人类发生相互关系所提供的框架,它由正式的成文的规则和那些作为正规规则的基础与补充的典型非成文行为规则组成。”[1]相当一部分的人如罗伯逊、肖特尔、艾尔斯纳、舒尔茨、刘易斯、马奇和奥尔逊等也均把制度看成某种规则。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2],具有明显约束性、指向性和保证性。因而有理由认为,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约束成员行为的规则,是人们共同生活质量的保障。

  制度的出现与其功能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制度之所以被人为地选择或创造出来,正是由于制度具有保障人们满足需要之功能。不言而喻,人是在既定制度下行为的,其偏好及与此有关的目标、实现目标的手段均受到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为了说明制度的功能,这里介绍一个制度与经济结果的数学模型。

  在比较经济学文献中,有—个被广为引用的表述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果之间关系的数学函数式。它最初是由佳林·库普曼和约翰·蒙泰斯于1971年给出,并被其表述如下:[3]

  O=f(E,S,P)

  式中,O表示结果,E表示环境,S和P分别表示体制和政策。

  具体而言,就是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环境因素、体制因素、政策因素及其交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活动的结果。该结果可以由经济增长、效率、收入分配、稳定及发展目标等指标表示:它们既可是宏观的——对一国或总量而言,又可是微观的——对一集团、个人或个量而言。环境主要是指自然资源、资本存量和技术、初始偏好、随机事件及人口数量与质量等项内容。体制虽表述不同,但同本书所理解的制度相去不远。至于政策,也可以归入制度之内,因为它不过是由政府制定并实施的规则罢了。现在,为了便于说明制度功能,假定环境因素不变,设定经济结果为Fo,制度因素对这一经济结果的影响为Fi,那么,我们便可得到一个新的函数式:

  Fo=f(∑Fi)

  由于制度只有通过对人的目标和行为的影响才能发挥其功能,而任何制度本身,如果不经过它(们)对生活于其中的人行为的作用,是无法实现各种经济目标的。这里,经济结果与经济目标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已经实现了的东西,而后者更像是一种计划或愿望。简单地讲,制度是行为→结果的中间环节,是发展由可能到现实的保障。因此,更为确切的函数式应为:

  Fo=f(∑Fb),Fb=f(∑Fi)

  式中的Fb表示人的行为对经济结果的影响,包括政府、集团、个人等的目标或偏好的形成,获取必要信息,决策及实现决策的一系列行动。总之,制度具有规则约束(社会整合或行为导向)和保障完全的功能,人们建立一种制度,可以应对人的理性的有限性、生理变化、自然和社会环境变化、偶然情况的变化导致的风险,使人产生稳定的预期,避免短期行为,由此也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广义循环经济运行的制度保障体系

  循环经济既然是一种全新经济发展模式,必然首先会对传统线性经济模式进行转型。当然,转型不过是广义循环经济运行的第一步,然后需要有迎合生态规律和广义循环经济要求的政治、法律性制度保障,有相应的文化教育支撑。也就是说,广义循环经济要获得正常运行就必须为自己构筑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具体来看,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理论预设体系:生态法则

  生态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并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生态主义者康芒纳在《封闭循环》中揭示了生态学的四个法则:每一事物都与别的事物有关;一切事物都必然要有其去向;自然所懂得的是最好的;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实际上是最一般世界观意义上关涉广义循环经济运行的一般价值论原则或生态学理论预设。按照生态法则的精神,应该确保广义循环经济的效益获得以对自然生态破坏最小的代价为前提,强调如果对生态破坏的代价大于经济收益的经济活动应该停止;应该确保循环经济遵循因果规律的同时,也要遵循自然界长期演化而来的自组织、自调节的生态规律;应该确保广义循环经济运作过程中贯彻“3R原则”(reduce,reuse,recycle),并充分考虑到经济生产系统及其各个环节的整体关联,考虑到经济生产与自然生态的环境关联,预设一种共生互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模式。

  2、市场保障体系:生态补偿

  自然生态不是我们的免费午餐,任何经济都存在二律背反。早在一个世纪前,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提醒人们:“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4]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工业经济给予人类极大满足欲望,但同时又不得不支付巨额的“自然补贴”。出现这种情形,不是人们疏于治理,而是相当国家还继续传统工业经济老路——先污染、后治理,常用的支付模式便是“污染者付费”,“谁污染谁治理”。这实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作为,生态补偿获益不多。有鉴于此,广义循环经济必须转变传统工业经济的发展思维,走先评定、后生产的道路。

  所谓“先评定、后生产”,是指事先通过评估、改进生产技术或生产环境,达到清洁生产的目标,然后力争在生产活动的源头上或过程中实现对废物的控制,并给予生态相应补偿(主要是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补偿)。为了保障生态补偿的顺利进行,可以实行生态问责制度,将生态状况作为考核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任何破坏自然生态行为的个人和组织予以严格处罚;可以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给予诸如石油和煤炭工业的化石燃料补贴;必要时增收生态补偿税或发行生态补偿基金彩票。

  3、政治保障体系:政治生态化与生态政治化

  政治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对社会价值进行权威性分配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和进行的社会活动。政治的历史表明:政治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但它从来不是孤立地存在人类社会之中的。当今环境问题引发的生态危机对全球人类所构成的巨大威胁,此时的生态问题就不可能不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政治对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生态问题的推动下,政治必须谋求一种全新的政治视野——政治生态化。

  另一方面,政治是社会的主导力量,在社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它社会关系都需要政治力量予以支持。尤其是在一个国家初期建设中,政治对于巩固新的社会制度、新的生活方式,建设新的经济体制,培育新的经济关系均有决定性的意义。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列宁才说:“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5]广义循环经济同样离不开政治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尽管政治之所以能起到这些作用,是由于经济基础已推动它走到了这一步。建构满足广义循环经济运行与发展要求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制度,不仅是生态环境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生态政治化的趋势之一。否则,广义循环经济很可能流于形式,“只能仅仅停留在经念的层次上,甚至不能成为一个话题。”[6]

  4、法律保障体系:生态立法

  市场的健全离不开法制的完善,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作为生态经济的广义循环经济,生态立法同样不容忽视。从我国生态立法的现状看,无论是新法律还是正在修订的法律,均体现了生态环保的基本理念,是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方面的一个良好开端。截止目前,我国已制定颁布了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10多部与生态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30多项生态环境法规,460多项生态环境标准。2002年,国家颁布了两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即《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2004年又制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前段时间,国家发改委有关人士表示,我国将抓紧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同时,还要加快制定用能设备能效标准、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以及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等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规范。加大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逐步将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健全法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5、文化保障体系:生态文明

  所谓生态文明,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即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形态;从狭义上讲,生态文明则是指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它是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而言的。[7]与传统工业文明的“人类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价值取向不同,生态文明积极倡导“生态中心论”(Ecocentrism),主张大自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类则是其中的一分子,要求以彻底平等、博爱的态度对待整个自然生态系统。

  人类属于大自然。从系统论和普遍联系论观点来看,自然存在亦是人类存在的自然延伸。一方面,人生存的物质来源必须从自然界获得,时刻需要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其生命进化的可能性及由此获得的生理机制已隐于自然界当中,因而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人作为一种能动的存在,必然会在自然界留下自己的痕迹,从而使自然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人的生命内涵。[8]在此,中国传统文化、印第安人土著文化所蕴涵的“天人合一”思想的意义得到了具体展现,同时这一传统观念也得到了部分诠释。所以,推行广义循环经济,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内在统一、一体共生,也是东方传统文化的强烈呼应。

  三、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与政策支持

  现阶段,我国把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专门强调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并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不过,循环经济制度至今仍未建立起来,难以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无法给予循环经济提供制度环境保障。因此,迫切需要社会做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制度创新(systeminnovation)则顺应了这种需求,同时也是发展广义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所谓制度创新就是要依据循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具体来讲,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

  首先,需要明确制度创新的原则。一是按照制度设计的一般性原则提高制度创新水平。它可用四组标准来衡量:(1)适应性——僵硬性;(2)复杂性——简单性;(3)自主性——分离性;(4)内聚性——分离性。适应性、复杂性、自主性、内聚性程度越高,则制度创新质量越高,反之亦然。二是遵循生态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遵循生态规律是指在遵循因果律的同时,也要遵循自然界长期演化而来的自组织、自调节的生态律,这是发展广义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和理路。当然,根本原则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围绕市场经济条件,将生态规律结合到市场体系中,让市场讲出生态学的真理,矫正传统市场的“失灵”效应,促进循环经济的持续发展,确实“经济”起来,进而催生广义循环经济体系的形成。

  其次,把握制度创新的具体过程。从广义上看,建立制度并不是制度创新的完结,它还贯穿于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因而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制度化的过程,它与一般的制度设计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创新的内容,没有创造性的制度安排就不成其为制度创新,这当然是最为根本的。概括起来,制度创新分为以下几个过程:(1)确立共同的价值观念,树立一致的价值取向,建立规范体系,加强社会成员对组织和体系的认同,并将其人格融合于组织之中,以增强群体的凝聚力。(2)制定规范。根据共同的价值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把个人的行为纳入相同的固定模式之中。它注重的是标准的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3)建立机构。规范的实施要由组织机构保证,制度创新过程也是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的过程。(4)反馈。即制度体系自身根据成员的行为和结果及环境等因素的反应而作出的一种认识与自动适应过程。依据反馈而得到的信息资源,制度体系不断做出自我调整,也是一种创新过程,从而避免僵化、因循守旧,得以维持下去。

  再次,设计科学的制度安排。第一,制度安排的首要内容是明确环境产权,建立“现代环境产权制度”。环境产权界定的范围既包括现有的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又包括破坏生态环境与资源所造成的侵权和经济损失。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产权的概念还未明晰。为了使外部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成本与利益内部化,十分有必要明确环境产权,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通过产权界定制度,做好生态环境的价值评估;通过产权流转制度,使产权拥有人(指主权国家)和产权使用人(指购买环境产权的企业)愿意为循环经济投入改革成本;通过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环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转变人们传统的利益视角,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使资源资本和生态环境资本升值,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第二,重视和培育广义循环经济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起源于启蒙运动以后的理论家与思想家,他们简单地称之为“思想科学”。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斯杜特·特拉西(DestuttdeTracy)在《意识形态概论》中首先使用了“意识形态”(ideology,源于法文idéologie)这个概念,认为意识形态是考察观念的普遍原则和发生规律的学说。意识形态具有制度性作用,是一个渐进、长期的非正式制度变迁过程。科学、一致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创新的方向和进程,并能减少强制执行法律及其他制度的费用。第三,建立“政府—社会—市场”三元主体实施模式。在传统经济发展中,政府和市场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主导性力量,长期存在“政府——市场”两极相连的二元主体思维模式,以为发展主要是由国家和市场的力量来达成。然而,无论是市场还是政府都不是全知全能的,都存在“失灵”现象。而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未必能弥补,反之亦然。正是鉴于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越来越多的人诉诸于包括个人、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当然,社会力量亦有许多局限。例如,社会不能代替政府而享有政治强制力,它也不可能代替市场而自发地对大多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社会只有通过填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空白或者政府与市场失灵的领域,在社会中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使政府和公众实现良性互动,创造一个“政府—社会—市场”的整体性运行框架。第四,在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安排中,应该对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给以足够的重视。“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通过伦理道德的软约束,激发人们内心理念来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目标。”[9]除了完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外,还应该加强监管机制,以维护广义循环经济制度的稳定性,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最后,把广义循环经济的制度创新与政府政策支持相结合。制度创新的直接承担者,一般不外乎三类:个人、团体和政府机构。诺斯认为,制度创新可以在上述的三个层次上进行。然而,政府、集团、个人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并不处于同等地位。在所有社会制度安排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一个,政府可以采取行动来矫正制度供给不足。[10]广义循环经济制度创新也不例外。从制度本身来看,作为公共产品的制度,存在着政府生产和私人生产两种情形,按照经济学分析,前者比后者更为有效。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来看,发展广义循环经济其效益和成本都具有显著的跨区域流动性和外部复杂性,涉及经济行业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等多重关系,涉及各利益实体的权利与责任、利益分配、效率与公平等多重问题,这是任何单一地区和企业集团都难以独自全部享受和承担在自己内部发展循环经济的后果,因此,实施制度创新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来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政府部门将在以下几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工作,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有利于广义循环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环境。二是按照广义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加紧经济结构调整,运用政府调节手段,规范市场行为,通过市场机制作用,重构社会价格体系,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三是进一步加强广义循环经济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大对相关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形成有利于广义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四是进一步促进地区、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环境问题无国界,广义循环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国尤其是政府间的协心努力。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刘守英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2]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474.

  [3]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221~22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5]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7.

  [6]PeopleandEnvironment:DevelopmentfortheFuture.editedbyStephoneMorseandMichaelStockingandContributors,1995.p3.

  [7]李景源,杨通进,余涌.论生态文明[N].光明日报,2004-4-30.

  [8]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42.

  [9]张玉春,李宗植.关于循环经济制度创新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5,(2).

  [10]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