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企的新所得税讲义(5)


  八是交际应酬费(内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叫“业务招待费”),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别。纳税人应熟悉和真正掌握,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内税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这里没有分别工商业与服务业;也就是说,工商业与服务业都是一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31号文规定,适用“业务收入”条款的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它服务性行业”。

  由以上可见,内、外企所得税关于交际应酬费(内企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叫“业务招待费”)规定的差别,主要表现在“服务性行业”:很明显,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比内企所得税的规定,宽得多。

  九是广告费列支,内、外企所得税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只有很好地掌握这些不同,才能既正确地执行了税法,又保护了自身利益。

  内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发[2004]82号文已取消该审批事项,“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外企所得税对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只规定了“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广告费用显然是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当然,纳税人应严格掌握“广告费用”的内涵,不能滥用。

  由上不难看出,外企所得税对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内企所得税宽得多。对于从内企刚刚转入外企的财会人员,应引起特别注意。

  十、内、外企所得税对投资所得征税有不同。投资所得可以分为:对中国境外投资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对中国境外投资所得又可分为在中国境外举办子公司和投资入股境外公司。这二者还要适用我国与该国签定的国际税收协定(已签定并执行了的话);并且二者要适用的我国与该国签定的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有不同。(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请详见我的关于国际税收协定知识的专文。)境外投资所得回国内还要适用国内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涉及国际税收协定的话,这不复杂,内、外企所得税法都有具体规定,这里不赘述。

  对在中国境内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定,内、外企所得税有很大的不同。也可以说:正相反。纳税人如果不了解,可就吃大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如果“已缴纳的税额”比计算的本企业所得税额少,应补上。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