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还在继续,特别是对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权益之争已经上升为权属之争,“单决”、“共决”论者都引经据典,振振有词,不可开交。笔者认为,规章制度当属企业管理权无疑,试想,如果一个企业连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管理制度的权力都没有,企业还成其为企业吗?但在规章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应当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注重发挥工会等职工组织的作用,尽量使规章制度达到职工能够接受的程度,以缓解劳资矛盾,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规章制度属自主管理权工会组织可适当参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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