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本、费用扣除:
与老法扣除项目的差异。对于准予扣除项目,原《条例》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并列举了利息、工资、福利费、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等准予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新法则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列举了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转让资产净值、纳税年度亏损等有条件扣除项目。对于不准予扣除项目,原《条例》第七条列举了八项,新法第十条同样也列举了八项,但内容有较大不同,新法新增了“企业所得税税款、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将原《条例》第七条列举“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另行单独列出。
1、总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与老法扣除项目的差异。对于准予扣除项目,原《条例》是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并列举了利息、工资、福利费、公益和救济性的捐赠等准予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新法则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并列举了公益性捐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转让资产净值、纳税年度亏损等有条件扣除项目。对于不准予扣除项目,原《条例》第七条列举了八项,新法第十条同样也列举了八项,但内容有较大不同,新法新增了“企业所得税税款、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将原《条例》第七条列举“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另行单独列出。
1、总原则: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