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工资福利
第3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
第4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26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5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7条 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8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领导提交《辞职通知书》;
(7)职工辞职由部门主管领导报请公司主管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9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敢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10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科长和车间主任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车间主任、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设备时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维修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12)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11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12条 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13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14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在禁烟区吸烟的;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热得快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17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不能正常上班应请假,未按程序请假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次,或者1年中达到5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6)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5次以上者,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处分10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在销售活动中,市场开展不力,不积极催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经济处罚外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在采购活动中,营私舞弊,进货高于市场价格,要回扣,收贿赂,不够刑事处分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9)负责各种财务、物资、档案等手续者在岗和离岗时手续不清,账物不符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对于其他违纪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本条予以处罚。
第18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19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或部室部长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20条 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或部门领导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2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3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4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25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