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51岁汉个体户**省**县**镇**村, 现住*******
被告:**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陪护
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共计______元;
二、后期治疗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月18日,我在**市第二医院检查为“子宫内膜腺癌”,后于2007年1月22日辗转到**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第二医院以“子宫内膜癌”将我收入住院并于2007年1月30日进行了子宫+附件+盆腔淋巴清扫术。其间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被告是以子宫内膜癌向我和家属告知的,后来2月8日我的出院诊断依然是子宫内膜癌。冥冥中,我感觉到我的生命已经走向最后的终结,虽然做过这么大的手术,但是,扩散将不会拖过几年的时间。但是于3月6日,我在情绪不错,身体还算舒服的状态下,带着求生的热望,去了天津的肿瘤医院,并带去了省二院的CT片子及病理切片(切片号为320971*26)。3月7日病理检查后,专家告知我:绝对不是癌,这病不能进行如此大的手术,现在的状况纯粹是手术造成的!我的天晴了,我不是癌症;我也怒了,二院你对我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兼职到了无可比拟的程度!!!
更令人郁闷的是,术后出院前的腹痛给我的情绪更是雪上加霜,当时我问过值班的大夫们,他们的答复是大手术过后的正常现象而没做任何进一步的检查。出院后的四天四夜,我不能正常饮食,不能正常大小便,我的感觉就是生命末期的来临。不得已下,于2月12日到**哈里逊国际和平医院做检查,B超显示有125*107mm的盆腔囊肿。在哈院建议下,2月13日下午两点,我赶到被告处,被告方计生科王主任看了下哈院的超生结果说:没事,淋巴囊肿,正常现象,慢慢恢复。他走的很急,说是下午有会要开。于是我们有返回家中,象大夫说的那样养着慢慢恢复。但是春节那天,也就是2月18日,我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家人又把我送到**哈院,哈院给我做了超生检查,结果为140*97mm盆腔囊性回声,他们又再次建议我返回原手术被告方治疗。2月19日到被告处,*主任建议做了穿刺手术,吸出液体600多毫升,我感觉到舒服多了,生命不会就此终结的信念支撑着我。但是好景只维持到2月21日,腹痛,恶心,不能进食,没有大小便,2月23日我已经长达30多个小时的身体浮肿,液体最后已经从手背流出,我感觉自己在面临着最后的死亡。专家会诊,是我和家属提出的要求,但是我们被告知没有专家值班。丈夫看我马上就要不行了,但是没人来管,于是同医生发生了强烈的争吵和大骂,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我方引起被告方注意:物理导尿,不成功!封闭导尿,不成功!!导尿管,不成功!!!泌尿专家来了,建议:马上检查!结果是肌酐高达375.4,面临生面危险!!!
当天夜里12点,穿刺手术吸出液体400多毫升,我的生命才得已继续。28日,又进行了第三次穿刺手术。3月13日,在天津专家告知我不是癌症,在我还是腹痛难忍但是无人接收的情况下,听从多方医生的建议我回到被告处见到*主任,要求继续给我治疗;在我看来,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主任及医务处表现的消极态度和囊肿是缘于我身体素质的话,十足的让我怒了。于是,我到病例室复制了病历并于2007年4月8日到北京协和医院做全面检查,协和专家说:你身体不存在素质问题,省二院不该给你做这么大的手术,更不能清扫淋巴,而且术中没有把淋巴管结扎好,才造成淋巴液的渗透,免疫功能下降又引起囊肿,建议回省二院继续治疗。但是被告方态度依然是不通情达理。惨痛的是,我现在的淋巴囊肿依然没有被吸收的迹象,将面临再次手术治疗;我认为,手术后的三次穿刺手术和即将面临的再次手术,手术后因淋巴囊肿和死神的擦肩,手术后所承受的压力和痛苦,也缘于扩大手术的淋巴清扫,被告对我的人身伤害是不容质疑的!
综合以上具体情况,我认为,被告在诊疗中存在如下过错:
一、我不是癌症,被告方告知我的是癌症。这让我从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神情恍惚,血压升高,视力下降。
二、不是癌症,却以癌症做了子宫+附件+淋巴清扫的大手术,对我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三、扩大手术的淋巴清扫,缺乏病理后进一步确认的支持,更何况清扫中存在淋巴管未全部结扎之缺陷,让我承受了精神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更大负担,甚至于和死神的擦肩。
由此可知,被告在对原告进行诊疗的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就诊治疗中对我的人身伤害是不容质疑和显而易见的,故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提起人身伤害侵权赔偿诉讼,敬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利益,呼唤医德高尚的回归!
此致
***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