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亏预测与软信息》


《盈亏预测与软信息》

 

投资者:

老师好:我是某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我是看了预增公告,分3次买入,现在又预减,我想向公司索赔我的损失,可以吗?该怎么向公司索赔?谢谢!!!

宋一欣律师:

证券市场说到底就是信息披露市场,信息披露对市场的作用至关重要,从信息披露的信息内容可核实的角度上,可分为确定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确定性信息是一种事实性的、客观上可以核实的资料的信息,它必须强制信息披露,比如通过年报、中报、季报及临时公告来进行实现,这就是所谓的“硬信息”。而与“硬信息”相对应,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带有预测成分的信息,便称为预测性信息,即所谓的“软信息”, “软信息”又可以分为预增信息与预减信息两大类,多数情况下采用自愿信息披露,或者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

“软信息”即预测性信息,从信息预测的内容上,可分为公司发展的预测性信息和公司盈利的预测性信息两大类。公司发展的预测性信息,如公司发展规划的信息披露,而公司盈利的预测性信息,则包括年度业绩、中期业绩在内的业绩盈亏预测的信息披露。如果再从信息披露预测有否警示和风险提示上区分,叫可以分为预亏公告、预警公告(含风险提示性公告、风险警示性公告)、预盈公告(含业绩大幅上升公告)三种。对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比较关心以预亏公告、预警公告、预盈公告一类的预测性信息,投资者上述提问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这类“软信息”的问题,或者说,投资者比较关心这类“软信息”不当变化及其造成的后果。

所谓“软信息”的不当变化,是指上市公司在发布盈亏信息预测时没有根据诚信、合理原则加以披露,前后不一,变化多端。由于是预测性信息,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但这种误差应当有存在的合理性,若前后变化幅度过大,突然从几个月前的预盈变成几个月后的预亏,或者反之,从而导致股价急剧变化,这中间,不能以市场变化而一言蔽之,也足以令人怀疑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存在,因此,盈亏预测的前后变化应当有足以服人的理由才行,应当有充分可说明的原因才行。

美国证券法律中,曾经有一度禁止发布“软信息”,到1979年才有所改变。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已从过去的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做法演变成必须强制信息披露为主的方向转变,有的甚至采取代为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另一种强制信息披露)。

应该说,“软信息”不当变化问题已经引起市场和监管者的关注,但同时,相关法规和政策应当跟上,披露预测性信息,信息披露人应根据诚信、合理原则加以披露,并在此基础上可以获得免责,否则,如果查出存在违法的事实,那么就应当以虚假陈述行为论处。披露预测性信息,信息披露人应根据诚信、合理、客观的原则加以披露,并在风险提示的基础上获得免责,即所谓的“避风港”制度,事后,上市公司若己在有关公告中对预测作了合理的更正及说明,并且也没有违法行为的,则投资者买卖股票而发生亏损的应自行承担。

同时,“软信息”的特征不是要求预测信息与客观业绩完全相符,允许存在相当的偏差与合理的不一致,但不允许建立在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之上,也不允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预测业绩引诱投资者上钩、欺诈或误导投资者。如果存在虚假陈述与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投资者则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此,上市公司基于客观、合理、诚信原则发布预测性公告、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是十分重要的。而监管机关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履行对上市公司发布的“软信息”的检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