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震呼唤我国尽快出台个人破产法
尽管我国历史上也曾发生多起类似震级的大地震,人员伤亡程度超过此次的地震也并非没有;远的不说,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就造成了24万余人遇难,人员伤亡远超本次。但是那时我国一切财产几乎完全为国有或公有,个人只有很少量的私人财产,并且那个年代“私”是要完全服从公有和国家的,企业是国有企业,银行也是国有的,地震造成的损失最终由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承担,因此,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如果有)也会在国有体制下由国家出面协调解决,根本不存在利益纠纷或法律空白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所有制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使都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由于各自都是独立经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制法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可能再在国家的统一或协调下解决,而是要靠法律来解决。
改革开放后,我国还没有造成如此大规模的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因此,在相应的立法上我国几乎一片空白。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管理上的一些法律空白被凸显出来。尽管震区的金融机构也因为震灾遭受了人员和财产损失,甚至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社)也会因为震灾而遭受灭顶之命运,但是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债务即存款却不能也不会因此减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灾区的分支机构吸收来的存款更不可能得到减免。但是银行的债权即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却有可能因为震灾而遭受大面积不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他受的损失导致严重资不抵债,他可以实施破产,这样他不再为银行贷款而担忧,而银行曾经投放的贷款就可能颗粒无收,这事实上是企业将损失通过破产转移到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当前已有法律来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就银行来说,却至少是不合理的,特别是那些手里仍然掌握着技术、市场、商誉的企业破产后,他可以再重新注册,重新振作,而新的企业却不会对原来企业的债务负任何责任。而对于个人债务来说,从当前的法律来看,似乎是对银行更为有利。以住房按揭贷款来看,尽管借款人的房屋可能因为震灾已经完全毁坏,但是借款人却不能因此免除对银行的还款责任,因为银行的贷款是基于借款的还款能力以及借款人的未来收入而发放的,房屋抵押只是银行保护自己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最主要防线。从当前的法律来看,只要借款的个人有还款的能力(包括现有的财产、金融资产以及未来收入),他就必须还款,甚至无法得到利息的减免。尽管我国早就出台了《破产法》,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和组织,而不适用于个人和家庭,因此,本次大地震发生后,个人借款人并不能援引我国已经出台的《破产法》来实施破产从而来保护自己。尽管当前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紧急措施,使得银行对个人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可以予以核销,但是这些紧急措施只是临时性的,他的法律层级很低,显然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因此,本次大地震的发生后,从保护银行与债务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双方面利益的角度出发,呼吁我国完善有关的制度与法律,例如更加详细地规定银行对企业以及相关衍生企业债权的追索权,出台个人或家庭破产法等。
尽管我国历史上也曾发生多起类似震级的大地震,人员伤亡程度超过此次的地震也并非没有;远的不说,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就造成了24万余人遇难,人员伤亡远超本次。但是那时我国一切财产几乎完全为国有或公有,个人只有很少量的私人财产,并且那个年代“私”是要完全服从公有和国家的,企业是国有企业,银行也是国有的,地震造成的损失最终由国家和全体人民共同承担,因此,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如果有)也会在国有体制下由国家出面协调解决,根本不存在利益纠纷或法律空白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所有制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使都是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由于各自都是独立经营、自主核算、自负盈亏的公司制法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可能再在国家的统一或协调下解决,而是要靠法律来解决。
改革开放后,我国还没有造成如此大规模的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因此,在相应的立法上我国几乎一片空白。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管理上的一些法律空白被凸显出来。尽管震区的金融机构也因为震灾遭受了人员和财产损失,甚至一些地方金融机构(例如农村信用社)也会因为震灾而遭受灭顶之命运,但是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债务即存款却不能也不会因此减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灾区的分支机构吸收来的存款更不可能得到减免。但是银行的债权即对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却有可能因为震灾而遭受大面积不良。对于企业来说,如果他受的损失导致严重资不抵债,他可以实施破产,这样他不再为银行贷款而担忧,而银行曾经投放的贷款就可能颗粒无收,这事实上是企业将损失通过破产转移到商业银行身上,而从当前已有法律来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就银行来说,却至少是不合理的,特别是那些手里仍然掌握着技术、市场、商誉的企业破产后,他可以再重新注册,重新振作,而新的企业却不会对原来企业的债务负任何责任。而对于个人债务来说,从当前的法律来看,似乎是对银行更为有利。以住房按揭贷款来看,尽管借款人的房屋可能因为震灾已经完全毁坏,但是借款人却不能因此免除对银行的还款责任,因为银行的贷款是基于借款的还款能力以及借款人的未来收入而发放的,房屋抵押只是银行保护自己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最主要防线。从当前的法律来看,只要借款的个人有还款的能力(包括现有的财产、金融资产以及未来收入),他就必须还款,甚至无法得到利息的减免。尽管我国早就出台了《破产法》,但是我国的《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和组织,而不适用于个人和家庭,因此,本次大地震发生后,个人借款人并不能援引我国已经出台的《破产法》来实施破产从而来保护自己。尽管当前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已经出台了紧急措施,使得银行对个人借款人无力还款的可以予以核销,但是这些紧急措施只是临时性的,他的法律层级很低,显然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够。因此,本次大地震的发生后,从保护银行与债务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双方面利益的角度出发,呼吁我国完善有关的制度与法律,例如更加详细地规定银行对企业以及相关衍生企业债权的追索权,出台个人或家庭破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