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超出国际惯例?其长远影响到底是什么?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讨论《劳动合同法》有没有超出国际惯例?当下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只考虑到了劳方的利益,妨碍了资方解雇员工的自由。
对于法律专业领域的问题我是外行,但手头由乔治•斯蒂纳(George A. Steiner)等所著的《企业政府与社会》(Business Government and Society,2002)一书中,关于美国经济史上涉及到劳动关系合同立法的一些内容或许对我们讨论问题有帮助。
书中说,100多年前在美国,几乎所有的雇员诉雇主的官司都以雇员的失败而告终。"因为当时最高法院大部分有影响的人都是合同自由学说的信奉者"。这种学说认为,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相关条款规定了工人有随意退出企业的自由,企业也有随意解雇工人的自由。从而使雇主与雇员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自由退出权。因此,雇主和工人应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对就业合同的各方面进行谈判。政府的介入反而是对契约自由的妨碍。但斯蒂纳认为,后来,越来越多的人终于认识到,"合同自由学说的一个严重缺陷在于,它假定了签约各方拥有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力,但在实际中,雇主都毫无疑问是占据主导的。对于雇主来说,签约合同的自由就是剥削的自由。雇员可以被任意解雇,而不得不最终接受任何工作环境:雇主不受挑战的主导权导致了对雇员待遇的忽视,并最终成为劳动工会运动的导火索。但雇主们却对工会的成立以及工人要求更人道的待遇进行抵制。",因此,"这种表面的平等背后是实质的不平等。"
书中说,最高法院对雇佣契约公正性考虑最早是1898年。鉴于矿工对劳动条件越来越大的抗议,犹他州通过一个法案,把地下矿场工人劳动时间限定为每天8小时。这一法案被认为因为干预了雇佣契约自由的原则而被最高法院大部分人视为违宪。而此前,确有诸多类似的法案被宣布为违宪而遭撤销。但这次,"布朗法官在研究了有关案件,并否认他有任何企图批评那些曾经宣布类似的法律为违宪的法院以后",首次承认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力量不平衡,并认为"法律是一门进步的科学"。在最后的判决书中,写入了这样一段话:"那些产业的业主和工人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而且,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是有利害冲突的。业主自然要想从雇员身上获得最大限度的劳动,而工人由于害怕解雇而被迫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换句话说,业主制定规章制度,而工人实际上是不得已而服从的。在这些情况下,私利心往往是一种危险的支配力,而立法机关可以正当地以其权力介入仲裁......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或当公共卫生要求订约的一方必须受到保护免受损害时,尽管订约双方均达到成年年龄,并具备了订约的能力,但这并不等于说政府就丧失了干预能力。"
此次判决打开了政府干预雇佣关系的大门。正是基于对劳资严重对立导致的社会冲突不断增加的警惕,"自20世纪30年代,政府开始通过对雇佣合同的干预,纠正雇佣关系中偏向雇主的巨大的权力失衡。"到90年代中期,"美国总共通过了涉及劳动合同的约20部联邦法律,包括对以往法律的修订",而"这些法律无一例外地是对雇主的约束。"这其中,尤其是"对雇主中止合同的权力加以更多限制",即企业"随意解雇"的原则也不断受到限制。联邦和州法律限制了雇主以涉及年龄、性别、种族、工会活动、生理缺陷、宗教或国籍等理由解雇雇员的权力。另外,有些州的法律甚至已经规定,如果雇主解雇员工会破坏了默认的诚信原则,就不能解雇。到2000年,美国关于雇佣契约方面的立法,涉及到雇员的工作环境与条件、工资与福利、所拥有的权力与不被随意解雇等等各方面。这样,"在近70年的时间里,美国建立起了一个广泛而复杂的规范性结构,以便在公司与雇用合同中势单力薄的工人之间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
回顾美国这段劳动合同立法史,我们可以更清楚的看到,尽管劳动合同法最终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合同各方关系,即必须照顾到劳方与资方双方面的权益,但因为劳方与资方本来就处于实质性不平等地位,资方可以以解雇要挟劳方接受很低的待遇,因此,通过劳动合法方面的立法来平衡劳动关系首先是要保护劳方的权益,使劳方具有与资方对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利。否则,不平等基础上的"平等保护",最后仍然是赢者通吃,从长远看并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劳动合同法》的颁行,的确会在企业运营成本已经在不断推高的情况下,可能会使一些企业觉得是雪上加霜。但是,从长远看,中国却必须过《劳动合同法》这道关:因为提升劳动者待遇几乎是目前可能化解中国经济内外失衡的惟一途径。
从解决内部失衡看,提升劳动者待遇首先有利于我国扩大内需。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承认,我国经济增长中内需不足越来越严重。而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占人口大多数的工资收入者因其收入提高很慢导致实际消费能力很低。从1985年到2006年,我国普通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从56%下降到45%,而世界平均水平为75%左右;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由17%下降到2005年的10.91%,而美国是47.9%.这表明在初次分配中,国家与企业获得的多,居民获得的少;资本获得的多,而劳动获得的少。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更是抑制了普通居民现期消费。如果提高了劳动者工资收入,同时按《劳动合同法》要求落实了劳动者各种保障,社会总需求当然会有一个很大的提升,中国经济增长也就不需要过分依赖于投资与外贸。其次是有利于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在成本的压力下,企业重新洗牌。一批建立在低廉劳动力基础之上的低端加工出口企业的确可能会被淘汰;但与此同时,资源将会往那些依靠技术创新与劳动者素质提高的相对高端企业集中,产业结构也将因此而得到调整。当然,更长远看,劳动者待遇提高有利于中国从人口大国往人力资源强国转型。实际上,近年来,学界已在热议中国劳动力市场"刘易斯拐点"是否出现,这除了进一步表明劳动力成本提高主要是因为"需求不足型"而非《劳动合同法》导致外,更给我们出了一个题:如何利用"刘易斯拐点"的出现,使中国由人口大国转向人力资源强国。这其中,劳动者收入与待遇的提高、使得劳动者有可能进行更多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现实也证明了这点。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所指出的,近年我国劳动力价格增长明显,但同时劳动力素质、劳动效率也在提高。去年我国有800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新生劳动力中80%以上都接受过正规培训。四川省的一项统计也显示,2005年当地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速同比增长15.7%,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速。"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费用增长了,可能在某些领域还下降了。人们在看到耐克等一些企业迁到周边国家的同时,也要看到更多高端加工品牌如法国鳄鱼等陆续来到中国设厂,这也是对我国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的认可"。
从解决外部失衡看,中国外贸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累积,究其原因,还在于中国经济增长中消费需求不足,因而所生产的产品过分依赖于国际市场消化所引起的。而消费需求不足,又是由于劳动者相对收入较低。也就是说,外部失衡的根子在于内部失衡,内部失衡的原因却在于劳动者相对收入低。而且,目前看来,在劳动者相对收入低、外部失衡与内部失衡之间已形成恶性循环:劳动者相对收入低导致社会购买力低,社会购买力低导致内部需求不足,内部需求不足导致产品依赖出口,产品依赖出口必然导致外贸顺差不断扩大,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同时,为了压低价格获得国际市场竞争力,只能在国内进一步压低劳动力成本,使得劳动者相对收入进一步走低,内部失衡更为严重,产品只能进一步依赖于国际市场消化,导致外部失衡更加加剧......要打破这种恶性循环,只能靠提高劳动者相对收入,使中国经济增长进入另外一种良性循环,即:"提高工资收入"--"工人富裕"--"购买力上升"--"社会总需求上升"--"内部平衡"--"产品不再依赖外部市场消化"--"外部平衡"。一旦这种良性循环局面形成,从微观层面看,对企业也极为有利:因为一旦依赖于内部需求的经济繁荣局面形成,社会总需求旺盛,企业利润也才会有持久保证。
在这点上,美国著名的汽车大王福特在晚年出版的《财富笔记》中,曾这样解释他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由不到2美元一下子提高到5美元:"实际上,降低工资只能意味着降低购买力,并抑制国内市场。""没有比工资更重要的问题了--我们国家的大多数人都是靠工资生活。他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他们工资的增长,决定着国家的繁荣。""一个失业者是无业消费者,他没有购买能力。一个低收入者是购买力不足的消费者,他也没有购买能力。商业的衰退是因为购买力的下降而导致的,而购买力的下降则是由不确定因素或收入不足造成的。解决商业衰退的办法就是提高购买力,而其根源就在于工资。我们国家不能依靠那些仅靠工资收入的购买者群体。劳动维持着这个国家,而劳动的回报就是工资,正是工资使得劳动得以延续。如果降低工资,那么就会减少劳动。""工资对于商业的重要性和劳动相比还要大,低工资对商业的冲击比对劳动的冲击更加迅速。"福特这席话说于1914年,一百多年过去了,对于今天中国经济学家与企业家应该还有意义。
更值得一说的是,中国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还有世界性意义。这些年来,中国发展进程中劳工的处境总是一直是国际范围内热议话题,甚至引起贸易纠纷。国际范围内普遍有一种观点:中国凭借其不断压低劳动力相对成本获得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仅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待遇普遍下降,而且也使得发达国家相对低端产业工人待遇下降。中国珠三角地区不少血汗工厂,降低了世界劳工的福利与保障水平,降低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这也是中国当初在审议《劳动合同法》时,美国劳联、产联以及欧盟工会界人士积极参与,打了一场所谓"跨国保卫战"的重大背景。秦晖先生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中的"政治低自由"与"经济低福利",有可能被世界所效仿;而这与"以人为本"以及世界范围内的进步浪潮显然是相悖的。中国发展模式如果要真正实现对人类进步的贡献,通过《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工以更多的自由与更高的福利,追求一种"有人性的经济增长",是一条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