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获悉,具体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该局已报兰州市政府审批,待审批后将按照最终的审批标准执行。(5月7日《兰州晨报》)
该《草案》还规定了征收方式和逾期其不缴的处罚措施。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包括市民住户、沿街门点、机关各单位、大中专院校;二是由委托代收单位上门收取。处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我们从该《草案》中可以解读如下一些信息:
一是普遍性,对限制垃圾产生无丝毫作用。无论是居民,还是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和个体户、零星占道摊点,都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缴费,没有垃圾量指标。也就是说,收取垃圾费,并不是为了让大家少制造些垃圾,仅仅是政府或者是某些部门弄个新项目多收点钱而已。
二是标准低,对财政贡献有限。按照目前公布的收费标准,即使满打满算,也收不到几个钱。而如此全覆盖的收费,会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从行政成本学的角度看,这样的投入产出比对社会发展不会产生任何正面影响,收费不利于改善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
三是减免范围模糊,容易产生腐败。该《草案》的一些减免条款比较宽泛,有的没有实际意义。如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这后面肯定还有一个资格认定及报批的程序问题。试想,人家一年本来就缴不了几个钱,谁还愿意上衙门去受气?再比如“社会福利单位、微利亏损企业、停产企业或其他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的规定,难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能力认定哪个企业微利或者亏损?“视情况办理减免手续”的后面,必然会产生权力腐败。
笔者所在的城市,前几年也动了征收垃圾费的点子,当将那个《草案》拿到政府网站上来讨论时,出乎了那些动议人的预料,网民几乎一致的反对声让该方案胎死腹中。
我们应该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问题。垃圾处理属于公共服务,其运转资金也应该通过财政支出来加以保障。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按照国家的规定缴足了税款,政府就应该为大家我提供这些公共服务,而不应该让大家再讨一份钱。让市民缴垃圾费,就如你在餐馆里点菜,除了付菜金以外,还要付油盐钱一样,毫无道理!
我们再看看别的地方。因粮价上涨过快,澳门特区政府决定拿出逾20亿元的财政盈余,给居民派发红利, 这是继香港特区政府拿出700亿港币,以退税的方式给居民派发“红包”以后的又一起典型财政开支案例。日前,内地的东莞市也有给市民发放“临时生活补贴”的考虑。
从这“一收一发”中,我们很容易判断出各地政府在对 “公共财政” 认识上的差异;从这“一收一发”中,我们不难分辨出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澳门和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兰州市民,哪个才是城市的真正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