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
自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相关政策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