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的警用摄像头


    犹记得警用摄像头刚刚作为新事物出现在公众视野时的一片叫好场景:电子眼可以24小时不休息地扫视、监控它所覆盖区域内的一切状况,事实上,不少案件的侦破,犯罪分子的落网也得力于“电子眼”录像资料的帮助。

    如今新问题出现了,摄像头在一些无良管理者的操控下,不但不能很好履行“电子警察”的职责和义务,反而堕落成孜孜不倦地窥探公民隐私的“好色偷窥眼”了,不能不让人身上起鸡皮疙瘩,背后也冒着冷汗。

    摄像头:要安全,还是要隐私?

    百姓的声音是:都要!一个都不能少!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指出,深圳“偷窥事件”是典型的公权滥用侵犯个人隐私的个案,这里面折射出来的是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时,过于强调摄像头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的正面意义,而对其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消极作用估计不足的弊端。事实上,如果过分强调公权的正当性,而不去加以约束和监督的话,公权的违法冲动就很难得到遏制,侵犯公民权益的现象还会再次出现。

    刘兴桂表示,在目前的现实情况下,有两个方法有助于避免摄像头“偷窥门”事件的发生:

    1、公民加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

    2、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主要是些原则性的内容,但并没有具体的执行和惩罚性条款,对于当前复杂的网络传播环境,以及日益猖獗的个人隐私侵犯趋势,相关立法部门应该尽快补齐这一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