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向何处去?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国家司法部的公开信
国家司法部吴爱英部长:
随后,基层处蒋建峰处长又在电话中问道:诉讼代理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真的非常重要吗?
我们的回答是,是的!诉讼代理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真的非常重要。诉讼代理权,是关系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1998年李双德同志从成都市青羊区调入武侯区当法律服务所主任时,就开始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工作,迄今已经有十年的时间。凡是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都十分清楚:诉讼代理权,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重要性!
“法律服务业务”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两个部分。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是指法律服务人员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参与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是指诉讼法律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代理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业务、代写法律文书、主特调解纠纷、代理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查询和登记工作。
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在理论上可以由不同的法律服务人员分别完成。但是,在具体的法律服务实践活动中,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和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分不开的。如果法律服务人员没有诉讼代理权或者丧失了诉讼代理权,即不能合法的办理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就不会有任何人再聘请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代理仲裁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业务、代写法律文书、主特调解纠纷、代理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查询和登记工作。
丧失诉讼业务代理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会陷入没有任何法律服务业务可做,也就没有继续生存下去的可能性!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就是因为没有讼业务代理权,在2004年前后从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消失了!
1989年至2004年,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是四个,即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解答法律询问;
(二)代拟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聘担任法律顾问。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没有讼业务代理权,不能合法的办理诉讼法律服务业务。
1989年至1996年,司法部和中国的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管理和扶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但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没有讼业务,在法律服务市场无法与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竞争,所以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并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
从1989年至2004年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存在期间,在成都只建立了一家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成都好人法律咨询服务所”。该所主管部门为成都市司法局,该所位于西安北路104号西安北路派出所4楼。该所从成立到倒闭只有短短的一年时间,全年业务收入3000余元人民币。
2004年司法部废除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清理整顿和重新审查工作的通知>》;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天津等省市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各自制定的“关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地方性法规,致此在存在了14年的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消失了!
如果司法部不尽快妥善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问题,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所将与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结局一样------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消失!
从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向其询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仍有诉讼代理权?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法回答,让其向市司法局咨询。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雷海军律师在互联网上发表《热烈祝贺取缔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一文。雷海军律师宣称:“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的确让人厌恶,面对被淘汰所表现出来的素质也让人难堪。一些人将以前非律师收费的处罚规定删除,看作是开了口子。以后你们这些人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们还怎么收费呢?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专业户没有诉讼代理资格,这些人代理诉讼则属于无效代理,不能够出现在法庭上,你收费你就收吧。”
某律师在互联网上发表《对法律工作者进行最后一击,彻底消灭法律工作者!》,该文号召律师“如果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胜诉后,律师就提起上诉。上诉时,可以不谈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要大谈特谈‘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案件违反《律师法》;法律工作者没有诉讼案件代理权,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是违法行为。’;以‘法院的诉讼活动违法’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安徽省司法厅下发《积极做好城区法律服务所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安徽省司法厅要求,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设立的“直管”法律服务所,
面对上述严峻的事实,我们被迫采取了以下措施:
(1)
(2)如果委托人基于信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坚决要求委托其办理诉讼业务,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能轻易拒绝。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诉讼业务,不能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办案,避免给律师在“二审该案”留下“口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诉讼业务,只能以“公民个人身份” 在法院办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诉讼业务时,不能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也不能收取“诉讼案件代理费”。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与委托人口头约定“诉讼案件胜诉后,再收取案件代理费;诉讼案件败诉,就不收取案件代理费”!
诉讼案件胜诉后,如果委托人不愿意支付案件代理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收取自己的报酬。
(3)在司法部没有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 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离开法律服务所另谋生路,法律服务所“欢送”!以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再返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欢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国法院受理诉讼法律服务业务,虽然没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在,是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国并非“黑人黑户”,不是非法或者违法存在的!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颁发了“准生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由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这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国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
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颁发了“准生证”的,就应当允许我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这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生存权和工作权!
从理论上讲,“法律”的内函有“广义”和“峡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还应当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国家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颁发了“准生证”的,就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让其合法的生存下去!
目前,全国人大还没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法律服务法》,授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业务;但是,国家司法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部分。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再次恳请:国家司法部尽快“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权”问题。
国家司法部能否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一个文件,“《律师法》第13条‘法律’一词是广义的法律,该‘法律’一词除了包括《律师法》以外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诉讼业务,并不违反《律师法》第13条的规定。”?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存废之争,其实质是“律师能否垄断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之争!
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全国人大迄今没有立法认可,这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身的过错。早在
因为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在人大机关和政协机关中没有自己的代表,所以我们要求立法的声音极其微弱!
2002年年初,时任国家司法部部长张富生同志,以“个人身份” 发表讲话“不赞成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演变成中国的第二律师;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淡出诉讼业务。”,回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立法的呼声。
我们没有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虽然中国的部分地区建立了地方性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但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在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现有的生存权和工作权中没有起任何作用!
地方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解决“诉讼业务代理权问题”的态度,是坚决反对或者不支持!成都市内的某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科的某科长认为:因为全国人大没有立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没有合法权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求“生存权与工作权”是非法的,是在破坏和睦社会!
为了中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最基本要求------生存权与工作权,我们准备在2008年7月中询左右推举代表,进往国家司法部,与部领导交换情况,反映我们基本要求------生存权与工作权!
此致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成都市武侯区蜀汉法律服务所李双德
(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