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
看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展
44号文件未出台前,原来的申报表规定是可以在弥补亏损后再行申报缴纳税款。但是44号文件所列新申报表取消了以前年度亏损弥补这一栏,这意味着新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允许弥补亏损。对此有税务机关首先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亏损是允许弥补的,企业所得税预缴表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计算的,而会计利润具有连续性,上年亏损今年会通过账延续下来间接弥补了亏损,会计利润实际包含了亏损弥补,若不允许企业弥补亏损就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相矛盾,其次,(月)季度申报表不弥补亏损,等到年底汇算时再弥补,就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从(国税函[2008]44号)到(国税函[2008]635号),是一个点滴的变化,但从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了我国税收法制化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