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财产性收入要注意防止贫富差距扩大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应该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绝对是件好事,但要注意由此政策刺激已经够大的贫富差距更加扩大,给中国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

  我们知道,所谓财产性收入,包括由家庭拥有的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收入如房屋、车辆出租等获得的收入。

  拥有财产性收入,最基本的前提是拥有“剩余财产”。如果只是拥有财产不能创造财产性收入。财产分为必要财产和剩余财产,如果只是拥有必要财产,即除了用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还不足以创造财产性收入。只有拥有剩余财产,即除了用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财产之外,还有剩余财产投入营运以赚取增值,才能达到拥有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当部分群众拥有了财产积累,其中最普遍的是房产和金融资产。但是针对绝大多数家庭来说,房产是用来安居的,或者说是用来改善居住条件的,很少有剩余房产用来出租赚取租金。而金融财产绝大多数家庭首选是储蓄,而对于储蓄来说,我国CPI这么高(今年上半年达到7.9%),远远超过利息率,早已被通货膨胀所淹没。

  有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总额比重的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比重仅为1%。2005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0.5;城镇居民金融资产出现了向高收入家庭集中的趋势,户均金融资产最多的20%家庭,拥有大约66.4%的城镇居民家庭金融资产。

  据有关部门调查,财产性收入排在前三名者,是垄断企业高管、中高级干部和私营企业主,排在最后三位的是农民、一般工人和农民工。因此鼓励财产性收入,对少数有剩余资产者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而对没有剩余财产或很少剩余财产者来说,连雪中送炭都算不上。在其他分配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只会增大收入差距,使社会贫富差距迅速扩大化,最后导致社会政治不稳定。

  对多数居民家庭来说,劳动收入是生活最主要的来源,也是财产积累最主要的来源。当前最重要的不是创造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是让更多群众增加剩余财产,积累更多的剩余财产。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条件和渠道我们不缺,缺的是普通群众积累财产公平正义的制度。因此,要实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关键是敢不敢加大力度改革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特别是第一次分配制度。

  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至2006年,我国GDP增加了10.3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4.23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了6.79倍,而财政收入增加了12.2倍,2007年财政收入又比2006年增长了32%。要实现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又不会引发更大的贫富差距,只重视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公平是不够的,必然加大力度改革国民收入第一次分配制度,增加第一次分配制度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不是杞人忧天,更不是耸人听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