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中央政府特赦所有参与“瓮安事件”的非黑人员


希望中央政府特赦所有参与“瓮安事件”的非黑人员

作者:王世保

 

据《东方早报》报道,721日,海南省公安机关经过精心组织、缜密侦察和两个昼夜的连续奋战,在海口市将公安部A级通缉犯、贵州省瓮安县“6·28”事件主要嫌疑人熊教勋成功抓获。

看到这则消息,我没有一丝一毫的高兴,内心却突然对其升起了一种悲怜。瓮安县地区主要黑社会帮派“玉山帮”的几个骨干分子已经抓获,里面并没有熊教勋,我们不禁要问:贵州官方声称这次“瓮安事件”的主要发动者是当地的黑社会,而熊教勋既然是这次事件的主犯,那么他是黑社会成员吗?如果不是,那么他组织这次事件就是为了扰乱当地社会治安吗?如果还不是,那么我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就只能是为受害人及其家属还有千万个利益受到当地政府损害的瓮安百姓进行申张冤屈的正义举动;那么这次事件针对的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吗?我认为不是,这些民众是在替天行道,惩罚一群拿着国家俸禄,却时时不在欺压百姓,不为民谋福利的地方“残贼”。

贵州省瓮安县为何爆发了这次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贵州省委书记总结的好: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从石书记自己的剖析来看,真正导致这次瓮安县“6·28”事件的不是那些打砸烧的人民群众,而是那些手握人民赋予的权力却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为民办实事的贪腐官员,他们才是制造地方社会动乱的根源、动摇国本的蛀虫。广大的地方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却无处得到申张,他们就只有采取这种过激的暴力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愤怒与对正当权利的诉求。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孟子和齐宣王的一段对话: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义者谓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在这段对话里,齐宣王还是站在桀纣的角度认为汤武革命属于非法,是一种僭越的“臣弑其君”的不合法行为。但齐宣王的说法被孟子给驳回去了,他认为象桀纣这样让其人民生活在水火之中的暴君已经不再是其人民的君主,他们丧失了为人民谋福祉的德性,也就失去了作为君主的合法性,那么汤武革命杀的只是残害百姓的“残贼之人”。从这段引申开来,我个人认为这次参与瓮安县“6·28”事件的那些非黑群众惩罚的是地方的贪腐官吏,而不是在反对合法的人民政府,他们是在用一种过激的形式来申诉自己合法的利益。在反思这次事件的时候,我们也不要忘了我们的党是怎样领着全国人民推翻国民党政权的,我们的党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自然也就代表着正义的力量。

如果这次反抗地方政府腐败的非黑群众被定罪,那么我们不是在有效地治乱,而是继续在制造一种新的对立与仇恨。这些参与瓮安县“6·28”事件的非黑人员(包括那些非黑的主要策划者)本是一种申张正义之举,如果继续追究这些群众的罪责,那么我们的政府就是站在那些贪腐官吏的一边而与人民群众对立起来了。因此,我认为中央政府应该特赦所有参与瓮安县“6·28”事件的非黑群众(包括那些非黑的主要策划者),他们的过激行为不是主观故意的犯罪,是可以原谅的。

如果中央政府能够特赦所有参与瓮安县“6·28”事件的非黑群众(包括那些非黑的主要策划者),不仅可以让那些地方官员对广大人民群众产生一种应有的敬畏意识,更会换来地方的稳定和拥戴政府的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