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四部委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定调”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24日在京联合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这是国家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系统规定,也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2008年7月24日人民网转自中国新闻网)

  发展离不开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稳定压倒一切,信访稳定工作一直是从中央到地方都比较重视的一项政治任务。但是,稳定不是靠打和压而换来的,而必须靠导和疏来实现。然而长期以来,信访问题,一直是地方政府比较头疼的一件事情,也是老百姓积怨最多的民生问题之一。地方领导害怕信访,认为那是洪水猛兽;群众不敢信访,因为很多信访人遭到这样或那样的打击和报复。一些违反规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又因为没有一个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而使得很多领导干部游离于责任之外或逍遥于法律之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释》和《规定》都是基于“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和实施的。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很多信访问题都是因为领导者没有按规定行事、没有按政策办事而引起的。老百姓有了诉求,作为领导者和责任者,如果不能正确地对待、积极地引导、妥善地疏导,而是采取堵和封、打与压的“高压政策”、“过激措施”,对举报人、信访人进行各种人身和政治等方面的封锁和欺凌,不但容易挫伤老百姓的政治参与热情,而且会给党和政府在群众的威信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对于党员干部在信访问题上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当然是绝对不行的,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得体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使领导者的权力规范地运行、有效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老百姓之所以会提出信访问题,一方面说明少数地方干群沟通不畅或是一些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够强,另一方面说明老百姓相信政府。而我们党委、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如果不守纪律、不讲法律,一方面会使老百姓对党和政府失去信心,另一方面还会助长领导者的长官意志和特权思想,使干群关系更紧张、领导作风更恶劣。为此,《规定》对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作了严格的限定和约束。比如《规定》指出,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等等,这些规定的制订和执行,使得领导问责、责任追究有了可操作性的内容和范畴,必将使领导者的权力套上“加锁”,给领导者的责任套上“紧箍咒”,使其不能“自由”、不敢“自由”、不得“自由”,从而有效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然,好的制度不一定就有好的效果,这关键要看制度的执行力。应该说,对领导责任进行追究,不是今天才提的新鲜事情。但是,为什么很多干部责任无人追究,很多领导不作为、乱作为无人能管,说到底还是一个执行的力和度的问题。为了使惠及老百姓的好事办好、实事做实,没有一个敢于动真碰硬的“较真”精神是万万不行的。

  坊间有言,日有所思,夜有所梦。意思是说,一个人怎么想的,往往就会怎么去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如果总想着自己的小九九,怎么可能为老百姓去尽心尽力地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所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永远是第一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坚决破除部门利益大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高于群众利益的错误思想,才能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和国家的管束;只有彻底根除特权思想和贪欲奢望,才会自觉地让手中的权力更好地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党和政府“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服务。我们不需要“问责风暴”,而需要“问责常态”、“追究制度化”、“惩戒规范化”。

  新闻链接:

  中国官方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党纪政纪规定